政院修法遏阻「小玉們」 散佈性愛片最重判5年、換臉片牟利關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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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15:47

網紅小玉以Deepfake技術製造換臉謎片,引發各界對性影像犯罪的重視。翻攝小玉yu84621 Ig

(菱傳媒/綜合報導)為了遏制日益嚴重的性影片犯罪,行政院今(10日)通過《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利》、《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修正草案。針對各類型性影片犯罪,處以6月至10年6月不等刑責,未來若仿效網紅小玉以Deepfake製作謎片營利,最重可判7年有期徒刑。

網紅小玉去年涉嫌以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製作換臉謎片,讓不少女性成為偽片的受害者;立委高嘉瑜家暴案也讓各界關注私密影片外流等性影像犯罪,也因而促成這次修法契機。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指出,網路科技為人類帶來便利,卻也藉由私密影像犯罪,造成隱私安全、人格尊嚴的毀滅性傷害。過去這類型犯罪,大多依《刑法》誹謗、妨害秘密或散播猥褻物品等輕罪處理,被害人卻要承受污名化、歧視的惡果,更有不少行為在既有的法律規範,無法給予施暴者、或以此營利者更有效的遏阻,對於散佈影像該如何移除、下架等救濟也付之闕如。

羅秉成指出,這次在《刑法》修正草案中,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針對未經同意、強暴脅迫或隨意散佈攝錄性影像,依犯罪動機、類型給予不同刑度處罰。

修正草案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的性影像犯罪,拍攝者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散布者可處6月至5年有期徒刑;營利者處9月至7年6月有期徒刑。

以強暴或脅迫手法拍攝的性影像犯罪,拍攝者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散布者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營利者處1年6月至10年6月有期徒刑。

即便沒有拍攝性犯罪影片卻對外傳播、散佈,或像網紅小玉用Deepfake製作不實性影像,最重均可處5年有期徒刑,若藉此營利最重判7年。

修正草案也針對網路業者制訂規範,未來業者或主管機關發現涉及犯罪,可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相關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個資、網路使用紀錄等資料,業者至少要保留180天,以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若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至60萬元罰鍰。

草案也規定,電視、網路、廣播、宣傳品、出版品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違者處6萬至6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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