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綜合報導)國民黨台南市議員蔡淑惠被控從2009年、第16屆省轄市議會到2016年直轄市議會期間,夥同前夫黃森榮及胞姊、助理蔡淑珠與許姓助理,以虛報公費助理名額、浮報公費助理薪資,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533萬1012元。南檢依貪污與偽造文書罪嫌起訴,台南地院12日宣判,考量她在偵查期間主動繳回全數不法所得,將她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可上訴。
台南市議員8連霸蔡淑惠,今年58歲,是改制前台南市議會第13至16屆議員,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台南市議會第1至4屆議員迄今。2019年8月,國民黨徵召蔡淑惠出征南市第5選區立委選舉,挑戰民進黨現任立委林俊憲,但鎩羽而歸。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6人至8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人至4人。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24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
南檢起訴書指出,蔡淑惠在2009年透過前夫黃森榮告訴黃的胞姐要以其名義申報為公費助理,蔡又透過郭姓助理(已歿)指示蔡的胞姐蔡淑珠,郭的弟妹、林姓女子及黃姓女子填寫不實的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以人頭方式向議會虛報公費助理薪資。黃、蔡、林每月的虛報薪資由郭女領出,作為蔡淑惠及服務處花費使用。
南檢統計,蔡淑惠在第16屆省轄市議會時詐得37萬5087元,直轄市第1屆議會詐得268萬0093元,第2屆227萬5822元,合計533萬1012元。因蔡淑惠在南檢偵辦期間主動繳回不法所得,檢察官特別在起訴書末段,建請台南地院法官量處適當的刑度。
台南地院今天下午2時30分宣判,認定蔡淑惠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均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褫奪公權3年,扣案犯罪所得533萬1012元沒收。
除蔡淑惠外,黃姓前夫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褫奪公權2年。
許姓助理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褫奪公權2年。
蔡姓助理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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