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單蔓婷/台北報導)我國政府自2009年起每4年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家報告,公民團體也動起來提出民間報告和問題清單。會議對話聚焦於就業、健康、經濟與社會生活、婚姻與家庭生活等公約10至16條。《菱傳媒》為您整理熱點議題,包括職場性騷擾、家暴與親權爭議、女性家事移工。
遭家暴訴訟離婚 「友善父母」原則竟成枷鎖
「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和訴訟離婚案件是有點脫鉤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表示,如果當事人受不了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離婚案件適用《民法》及《家事事件法》,家暴經歷僅成其中參考。
杜瑛秋分享婦援會曾協助的子女監護權案指出,若訪視員或程序監理人對家暴敏感度不足,往往不會把當事人受暴經驗納入。「友善父母」原則雖利益良善,但讓目睹家暴的孩子被迫去參加調解,與施暴方會面,在強調善意父母和親權的口號下,他們的權益被消失。
現代婦女基金會資深研究員王秋嵐也補充,在離婚與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中,相當比例涉及家暴。但很多家暴的被害人,為了配合友善父母原則,不得不做出犧牲。例如,不能拒絕加害人去探視子女,也不可以和加害人失聯,即便帶著受到騷擾的證據提出違反保護令罪,法官也認為,這些是有關於探視或監護子女的必要聯絡。
法令授權雇主協助調查性騷 雇主態度成關鍵
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賦予僱主在接獲職場性騷擾案情時的調查權力,現代婦女基金會王秋嵐指出關鍵缺漏:「如果職場性騷擾的加害人,就是最高負責人本人,那麼被害人想要提出申訴,是沒有最高負責人一職,可以協助處理的」。王秋嵐表示,已向勞動部多次提出修法建議,但勞動部處理意願低,立委的提案也在立院被擱置,目前毫無進展。
婦女救援基金會性別倡議專員曾郁芯補充,僱主雖可以調查職場性騷擾,但在很多職場並未發揮功能。以立法院為例,當立法委員的辦公室助理或者志工發生性騷擾案件,只能仰賴於立委本人提出申訴。若立委不願意、或因外界壓力無法申訴時,立法院竟無力介入調查。她補充,「立法院雖然有申訴專線,但專線只發揮諮詢功能,沒有後續調查介入機制」。
民團批家事移工女性在台無「法」保障 台灣之恥
「20幾萬家事移工女性,在台灣土地上的人權處境這麼差,這是台灣社會的恥辱」,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表示。為家事移工納《勞基法》或另訂《家事服務法》已經研討近二十年,至今家務移工沒有勞動法令保障。
曾昭媛說,5月兩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中,就有一條是要政府通過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益的國際公約,而勞動部完全沒有要討論這一題。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也認為,勞動部花很多時間宣傳移工可如何取得永久居留權,但「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對於家務移工至少有3項歧視性。第一,必須通過僱主申請,這也牽涉到移工不論在台灣停留多久,都沒有自由轉換僱主的權力;第二,相較於「就業金卡」等方案取得資格後只要停留3年就可以獲得居留,「留才久用」需5年;第三,「就業金卡」方案允許取得金卡前的年資累積計算,「加起來最快5年可以申請居留,而移工最快卻要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