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律師救援「蕾神們」 跳過配偶權3字就能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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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08:30

釋字791號出爐後,婦團都主張通姦應除罪化,改朝民事求償途徑討公道。

(記者賴心瑩/台北報導)去年5月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化後,法界跟婦團都極力建議被出軌的一方,從此改循民事途徑向配偶、小三或小王討公道,如今卻有法官否認配偶權的存在,讓數不清的婚姻受害者「蕾神們」,連民事求償途徑都被堵住,未來恐得感嘆「往後還需要婚姻制度嗎?」

律師徐承蔭認為,791號大法官解釋只說通姦用刑罰處罰是違憲,因為違反比例原則,但沒有說可以通姦,這名法官以大法官解釋來推理「配偶權」,一般人會以為其實「只對了一半」。

徐認為,本案眉角在於「訴訟標的」,就是原告主張的原因事實及法條究竟是什麼?這名原配是以「配偶權」受侵害為由提出求償,可是承審法官根本不認同「配偶權」,認為不能物化個人、把配偶當成所有物,所以第一關就判原配敗訴。

徐分析,上訴二審時,二審法院可能支持由身分權而來的配偶權外,另外基於訴訟策略考量,也可不要強調「配偶權」3個字,改用《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等,以新訴訟標的理論,指小三介入婚姻,讓身為配偶的「她」受到精神損害,藉此跳過「配偶權」,請求賠償應該會成功,此舉不僅能維護婚姻忠誠義務,達到身分權及婚姻與家庭制度的保障。

至於這名小法官的父親吳陳鐶雖然當初反對宣告通姦除罪化,但他得知女兒的判決引發爭議後,僅持平表示,若依釋字791解釋文的意思,性自主權是個人自主決定權的一環,性自主權的確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

他認為,在791號解釋文的架構下,性自主權的確可能凌駕配偶權,況且配偶權的概念是抽象的,許多國家的法律其實沒有所謂配偶權的概念。吳陳鐶說,民事訴訟上講求的是當事人主張的訴訟標的內容,律師怎麼主張,法官就怎麼判。對於女兒做出引發熱議的判決,他則笑而未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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