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准身分證不列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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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17:15

依目前規定,國人身分證記載包括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年月日等14項。

(菱傳媒/台北報導)北市陳男去年申請換發身分證時,要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不要登載配偶、父母姓名與戶籍住址等個資遭拒,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准免登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4項個資。對此,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今(8日)表示,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全國應一致,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支持戶所上訴。

林清淇表示,身分證格式是《戶籍法》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照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是法規命令,沒有逾越法律必要程度,且經過立法院備查。

林清淇說,就戶政立場而言,身分證是全國一致流通,身分證上要放哪些個資進去,是有公益性考量,如果每個人身分證都不一樣,以致核對相關資料時無從辨認,變成要拿其他文件資料去佐證,就失去身分證的實質效果,例如拿出沒有印父母姓名的身分證,即便是戶所發的,可能也會被認為是假的。

林清淇指出,對於判決結果不能接受,目前陳姓男子還沒成功換發身分證,內政部會審慎處理,並支持戶所上訴、也會提供協助。

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規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共14項,包括姓名、統一編號及其條碼、出生日期、相片、發證日期、性別、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空白證編號,以及膠膜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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