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男身分證上拒登記父母配偶等9個資 法院判准隱匿4項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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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15:30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上的配偶、父母姓名未必非得揭露。翻攝內政部官網

(記者賴心瑩/台北報導)北市陳男去年申請換發身分證時,要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不要登載其相片、父母姓名與戶籍住址等9項個資遭拒,陳男訴願失敗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援引釋字603號解釋認為,《憲法》保障人民有自主控制個人資料揭露範圍的「資訊隱私權」,身分證強制要求登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已違反比例原則,罕見判陳男換發身分證可免登載此項4項個資。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但應會上訴。內政部則稱,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共列載14項個資,列載項目全國應一致,內政部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將支持戶政事務所提上訴。

全案源自於陳姓男子去年1月向北市文山戶政事務所申辦換發國民身分證,但他要求戶政所人員不要在他的身分證上貼相片,也不要填寫性別、父母與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後來陳男還主張不要登記他的出生日期、役別。

戶政所認為,陳男要求不要使用照片,但卻未舉證自己符合身心障礙、顏面傷殘等免用相片的特殊規定,至於父母、配偶姓名等個資部分已違反《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拒絕幫陳男換領身分證。

陳男因此打行政訴訟主張,大法官早在釋字603號解釋中宣示,個人資料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是受《憲法》22條下的資訊隱私權所保障;此外,憲法法庭今年初的判決也重申《憲法》11條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權。

陳男認為,《憲法》賦予人民可於任何時候,自行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國民身分證上任何重要隱私資訊,戶政機關強制要求揭露重要隱私資訊的規定,應屬違憲、無效,不應適用。

戶政事務所則主張,依《戶籍法》規定國民身分證用來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且應隨身攜帶,辨識身分首重人的外貌相符及資料證明,內政部為此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統一發配印有各項目欄位的空白身分證及膠膜,戶政所並無自行更改變動身分證欄目權限,因此無法按陳男要求換發身分證。

法官審理後認為,身分證屬民眾日常生活辨識個人身分的重要、不可或缺的文件,且是透過國家機制發出具有可信性,一旦民眾對外使用身分證,若未能提供妥適、有效的區隔或遮隱,等同證件上全部個資將一併對外揭露。

法官肯認身分證列載的個資範圍,事實上已影響到民眾個人資訊自主控制決定,有妨害人民資訊隱私權之虞,進一步認為身分證上列載的個資訊揭露程度,應有法律明確規定,民眾也有權主張身分證上列載內容,要符合比例原則且不過度妨害其個人資訊隱私權。

法官考量,身分證中的父母、配偶姓名,即便可辨識個人身分但屬「間接」辨識資訊,已違反比例原則,不符合《戶籍法》授權意旨;役別與辨識身分絲毫無關,同樣違反比例原則。

但身分證上的照片、出生日期、出生地與戶籍地址,屬可辨識個人身分的「必要」資料,並未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戶籍法》授權意旨。最後判戶政事務所要核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以及役別的身分證給陳男,但仍要印載照片。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