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319槍擊案檢察官也不敵檢舉魔人 名律師王森榮交通違規提告抗罰吞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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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00:00

(記者王吟芳/高雄報導)因承辦319槍擊案聲名大噪的前檢察官、現任律師王森榮,前年開車時2度遭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檢舉他佔用車道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台南市交通局裁罰共1800元,王森榮認為這些「檢舉魔人」檢舉交通違規根本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隱私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罰,但高雄地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均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民眾舉發違規並無違憲之虞,交通局裁罰於法有據,判王森榮敗訴確定。

王森榮是中央警察大學碩士,司法官36期結業,任職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因偵辦319槍擊案一戰成名,調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後於2010年轉任律師。

判決指出,2020年2年27日上午9時許,王森榮開車行經高雄市國道一號北上楠梓旗楠路出口處時,因「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非右彎車占用右彎專用車道變換車道)」,遭後方駕駛人以行車紀錄器拍下違規影像檢舉,被裁處罰鍰6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2個月後的4月29日上午7時許,他駕車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與建軍路交叉路口,又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民眾錄影檢舉後開罰1200元。

王森榮不滿裁罰提告指出,依照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注意事項規定,執法員警若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執勤地點與項目都應事先經主管核定,若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應每3個月在警察局網站公布設置地點,目的即是提供民眾可預見執法範圍,以兼顧執法品質與行政行為應具體明確的要求。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竟賦予一般民眾自行以未經精密檢驗的設備,如智慧型手機或行車紀錄器拍照或錄影方式,無時無刻、無處不可的對周遭民眾蒐證及檢舉,形同任何人都可做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不須受執法單位所受的相關限制,對於人民個資及隱私權形成過度侵害。

此外他也認為,該條例開放民眾得逕自檢舉後,已對社會造成許多不良影響,尤其因智慧型手機普及,更使檢舉成為常態,甚至出現以此為業之檢舉達人,原本立法目的是要解決警力有限的困境,藉由民眾檢舉舒緩警察負荷,卻反鼓勵民眾常態性檢舉,甚至將之視為營利管道而造成警察沉重負擔,顯與其立法目的背道而馳,違反《憲法》第23條揭櫫的比例原則中之「目的適當性」及「手段必要性」,應屬違憲法令。

他還說,舉發通知單上雖有記載他違規時間與民眾檢舉時間,但這些資訊都是檢舉民眾攝影設備上顯示的時間,因為私人設備未定期受檢,有可能產生誤差,交通局未盡調查責任,僅憑該拍攝畫面記載日期作為違規事實認定基礎,已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應將罰單撤銷。

高雄地院審理時勘驗採證光碟,認為王森榮確有違規事實,影像中出現的車輛及周遭景物無論車體、場景、光影、色澤等均屬自然拍攝、完整呈現,並無人為造假或修圖跡象,應予採認,王森榮質疑有誤差卻未提出反證,說法不可採。

至於他主張《道交條例》授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行為侵害其資訊隱私權,法院認為,戶外道路屬於公共空間,檢舉人在車上設置行車記錄器用以拍攝路況是為預防車輛有突發狀況產生,藉由測錄影像蒐證存檔,並無妨礙道路上其他人車隱私權之疑慮,因此我國並未立法限制駕駛人行車時使用行車記錄器之權利。而車主或駕駛人駕車上路,是自行將車牌號碼、車型等資訊揭露於公眾,並不屬資訊自主或隱私權保障的範疇。而警察機關透過民眾檢舉提出的行車記錄器攝影蒐證,就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依個資法規定也屬執行交通稽查勤務必要範圍內的適當使用,並無王男所稱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隱私權的情形,判交通局裁罰有理不需撤銷。

王森榮不服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本月20日判決認為,一審原判決詳述《道交條例》立法及修法意旨,認定並無違憲而予以適用,王男上訴理由卻仍堅持法令有違憲之虞,判決屬違背法令等,僅是一再重申自己在一審時的法律見解,因此認定上訴無理由,仍判王森榮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