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吟芳/綜合報導)夫妻離婚打官司爭子女親權,誰的贏面大?《菱傳媒》查詢司法院與內政部的統計資料發現,台灣去年有五萬多對夫妻離婚,其中有兩千多對進入法院訴請判決離婚,跟著捲入父母離婚官司被爭搶監護權的未成年子女則有1107人,訴訟結果排除共同監護等狀況後,有254個孩子判給爸爸,678個孩子判給媽媽。再往前看歷年統計資料,更發現結果均大同小異,顯示在打官司搶小孩的戰爭中「爸爸輸很大」,尤其當子女是三歲以下幼兒時更是明顯。
在東部開業的律師紀岳良今年取得心理諮商碩士學位,他在名為「經歷子女親權訴訟的離婚男性---心理歷程現象學研究」的論文中提到,依自己律師執業的經驗與印象,男性親職能力並不比女性差,但幫男性打親權訴訟就是「好辛苦、好難贏」,不是說男女平等嗎?判決比例怎麼差這麼多?
紀岳良律師研究整理相關法律、社會及心理文獻後,發現台灣法院在判斷兒童最佳利益時採取的「主要照顧者原則」及母親推定較適合照顧孩子的「幼兒從母」原則,都容易忽略男性親職能力,加上我國傳統的父系嗣系文化,隱含女性居家育兒的刻板印象,在在都讓親權訴訟的天平朝向女性傾斜;即使男性本身具有相當的育兒意願與能力,也會在法院宛如「工廠化」生產的訴訟程序中,被行禮如儀的依照幼兒從母及主要照顧者原則判定失去親權。
他認為,親權訴訟可能壓垮人,無論父或母,只要有一方身心崩潰,就會造成他們與孩子三輸的局面,建議制度上應提供離婚與親權涉訟當事人心理諮商資源,法院則應落實「友善父母原則」,揚棄「幼兒從母」原則,並正視現行法律難以解決的非友善父母阻撓探視的問題。
親身經歷過無法探視孩子的困境,並因此號召同伴組成「紅鶴老爸陣線」來倡議友善父母原則的蕨類爸爸說,2011年底,他的前妻把3歲兒子帶走,雙方展開漫長訴訟戰,最後法院就是依照「幼兒從母原則」、「照護繼續性原則」(本來跟誰就繼續跟誰),將小孩監護權判給媽媽,他則取得探視權,但前妻並不遵守探視約定,屢屢技術性阻撓,甚至藉孩子之口講出「我不想跟爸爸出去」,完全斬斷兒子跟爸爸的親情聯繫。
他表示,就這樣父子一別十年,現在已成陌路,但整個司法、社政系統對這種搶小孩奧步卻無能為力。「法院太依賴『主要照顧者』原則,卻不明白主要照顧者的角色是可創造的,只要先動手搶就有了,搶了之後又怕對方來搶,於是開始阻撓探視,變成惡性循環,才讓親子成陌路的悲劇不斷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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