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踢爆2/法界分析:鍾東錦恐被列為公務員收賄共犯 刑責7年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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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00:00

(記者賴心瑩/調查報導)苗栗縣議長鍾東錦為了不幫前議長游忠鈿還債500萬元,甘冒大不韙在大哥死後自爆曾當白手套幫大哥收公關費,此舉看在法界人士眼裡,直指鍾東錦走在鋼索上太冒險,因為游忠鈿收錢一事恐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收賄罪嫌,即便游過世,鍾東錦仍有可能被當成共犯查辦。

鍾東錦自從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案,每次親上法庭為己辯護時,都一再自爆是幫前議長游忠鈿隱名代理簽約,故意和對方簽一個假合約,讓這筆一千萬元名正言順匯進他的戶頭。細觀他的前後說詞只差沒說出「護航」、「收賄」等關鍵字。

相較於鍾東錦的直白,出面討錢的謝寅龍、林克謨與證人曾思宗等人,對於一千萬元合約內容與簽約目的,則是言詞閃爍、各執一詞,有人稱是借貸關係,又有人說是買賣砂石的訂金。

基層檢察官指出,過去民眾賄賂公務員央求對方在職務範圍內網開一面提供協助時,只要公務員的行為沒有違背職務行為,送錢的民眾都不會被判刑,只有收錢的公務員有事。直到2011年6月《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法條才修改,針對這類行賄民眾可論處最高3年徒刑,至於收錢的公務員刑責則是7年起跳。

換言之,如果鍾東錦的「假契約掩護公關費」說法屬實,考量議長身為地方民代,幫業者召開公聽會、說明會應可視為行使議員職務的範圍,就算議長收錢被認定與護航業者間有對價關係行為進而被認定是收賄,謝寅龍、林克謨2人也會因為事發當時《貪污治罪條例》還沒修法,2人有可能處在一個無法可罰,不會被判刑的狀況下。

另有不具名法官分析,議長收錢護航業者辦公聽會,此舉究竟是否屬於議員職務行為,其實仍有討論空間,即便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送錢的人沒有刑責,但鍾東錦是幫議長游忠鈿收錢,鍾很有可能會被視爲是公務員收賄的共犯,且刑責比照公務員,都是7年起跳,就算游忠鈿已過世,鍾東錦也未必能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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