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等廢死政策趨明確 大法官再決定拆彈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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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00:00

(記者賴心瑩/調查報導)憲法法庭新制1月4日上路前,大法官曾將併案成37件的審查案件聲請書上網,去年底還大清倉宣告1案違憲,另2案不受理,至於死囚聲請案已實質受理,只是尚未排入2022年審理清單。據了解,死囚這回挑戰法院分案規則的見解,已在法界形成浪潮,不少大法官也有耳聞甚至贊同有檢討必要,目前就等著大法官何時有勇氣開審。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曾參與案件『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40年前大法官曾做出釋字178號解釋,明確說明「前審審判」的定義,是指法官曾參與同一案件的下級審審理。例如A法官在地院任職期間審理過A案,A案上訴高院後,A法官剛巧也調升高院,這時A法官依法應迴避,不能參與此案的二審審理。

至於在同一審級的更審案件則不在法官法定迴避事由規範,因此這40多年司法實務運作下來,各地二審法院更審多次的案件,常發生由同一名法官承審的狀況。

若叫法官迴避更審 二審法官人力不足

這10幾年來死囚已多次聲請釋憲,在大法官會議的年代,2016年1月審查死囚鄭性澤的釋憲案時,曾函詢台灣高等法院及其4個高分院內部分案規則;同一年,女死囚林于如聲請釋憲時,大法官也發函詢問最高法院分案規則。

最高法院當時回函說明死囚屬重大刑案,經撤銷發回再上訴最高法院時,就由同一法官連身審理,此內規是在1994年第8次刑庭庭長會議做出的決議,死囚案件多數不適用更二連身條款的分案規則,因為都是一上訴就連身。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原則上更審案件分案時,曾審理過的法官都會列入迴避名單,會以未曾參與審理該案的法官為優先分案名單。

台中高分院則僅將曾審理過「前一次」審理的法官列為迴避對象,例如更三審分案時,只有更二審的法官須迴避,更一審的法官免迴避分案,原因是法官員額較少,若發回更審太多次,恐面臨無法官可審窘境;至於高雄、台南與花蓮高分院的狀況與台中高分院雷同。

阿扁也曾挑戰分案規則 促成665號解釋

事實上,早在2009年前總統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等多案被起訴移審法院後,一度爆發換法官審理爭議,陳水扁曾聲請釋憲挑戰法院分案規則,他主張台北地院針對相牽連案件要求後案併給前案法官審理的內規,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當時做出釋字665號解釋宣告不違憲,不過解釋理由明確宣示「法院案件的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的《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意旨」。

資深法官透露,台灣雖然沒學德國把法定法官原則列入法律明文規定,但665號解釋將《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結合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原則,等同承認法定法官原則也屬我國《憲法》原則,如果法院內部分案規則牴觸法定法官原則,的確可能構成裁判違憲的後果。

有法官認為,司法行政體系為促進審判效率、讓法官勇於任事盡速讓案件早日定讞,此一分案設計有其正當性,但其實被告想要的不僅是案件早日定讞,被告更在乎的是案件能被公平正確審判。

資深法官舉例,引爆司法史上最大醜聞風暴的前公務員懲戒委員委員長石木欽(已改制為懲戒法院),當年就曾是死囚邱和順的最高法院受命法官,據悉,石遲不願判邱死刑,四度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後來石木欽升上審判長,他以為終於能把該案「送」給別的法官,豈料重新分案後,邱和順案又分到石木欽的庭員手上,石最終無法擺脫邱案,直到更十一審上訴後才駁回上訴,判邱死刑定讞。

兩派見解迥異 有法官認「未因案涉事」即可

有法官認為,未來訴訟制度變革後,最高法院法官員額將變少,可能僅剩2至3庭,類似狀況勢必無法避免,若最高法院甚至高院的分案內規被認定違憲,這類更審多次的案件實務上將無法官可審;況且最高法院的法官僅是針對法律爭議撤銷發回更審,不代表對案件本身有定見,相關分案規則事先早已規劃好且實施多年,並非因案設事,不會有違憲之虞。

但持不同意見的法官則說,如果最高法院勇於自為判決,不要動輒將案件發回更審,就不會有這類問題,也能節省訴訟資源讓被告不用纏訟多年,不該因為司法行政作業上有困難,就犧牲人民訴訟權,法院分案規則是否重新檢討、有無侵害人民訴訟權,的確有違憲與否的討論空間,就看大法官何時有勇氣討論此議題。

以憲法法庭目前年度規劃,每年預計審查30件憲法爭議訴訟,這件包裹34名現存死囚的聲請案目前尚未排入審理清單,有法官臆測,大法官可能是要等國內廢死政策更趨明確,或等這些死囚逐漸凋零病故老死再來討論,屆時引發的衝擊應該比較小。

畢竟一旦大法官做出分案規則違憲的結論後,34名聲請的死囚將獲得救濟利益,可以發回最高法院重啟審判,若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還可發回二審更審,後續影響層面恐達「暴動」等級,或許部分死囚甚至有望死裡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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