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吟芳/綜合報導)無黨籍立委蘇震清被控在SOGO經營權爭奪戰中收賄2580萬元,今年7月遭台北地院重判10年徒刑,此外監察院也查出,蘇震清在這段收賄期間另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故意隱匿、不實申報財產金額達1.2億餘元,同步裁處蘇震清最高額度罰鍰400萬元,追平林益世紀錄,2人並列第一,蘇震清雖提訴願但已遭駁回。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過去遭監院開罰最高額度罰鍰者是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林2010年擔任第7屆立委期間,收受爐渣業者地勇公司6000萬元未據實申報,2016年被處以最高額罰鍰40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最後吞敗。
蘇震清原有意爭取綠營屏東縣長提名初選,卻因涉入SOGO案遭民進黨停權,去年初毅然宣布退黨,現為無黨籍,但蘇震清家族並未缺席今年選舉,女兒蘇孟婕已登記參選屏東第二選區縣議員,被視為家族政治勢力保衛戰。
去年12月監察院以蘇震清2016年度立委任內財產定期申報內容不實,針對應申報項目未據實申報,還借用6名人頭帳戶持有8筆總金額高達1.2億餘元的存款,已屬故意隱匿財產並不實申報,裁處他最高罰鍰400萬元。
蘇震清否認隱匿 「帳戶資金非我所有」
蘇震清先後提起訴願及補充理由抗罰,他否認故意隱匿財產不申報,辯稱自己僅是借用他人帳戶使用,帳戶內歷年資金出入都是代親友辦理借貸周轉或集資投資使用,款項並非他私人所有,他當然沒有申報義務。
蘇震清還說,依這些帳戶歷史明細顯示,2016年12月29日有5筆款項匯入,分別為500萬元、5588萬元、3856萬4000元、500萬元、1千萬元,共1億1444萬4000元,但隔天就轉出1億元支票款項給謝姓友人,由此可證他是因友人請託協助調度資金,才暫將款項放在該帳戶,帳戶內存款並非他個人所有,他不應受罰。
但監察院認為,蘇震清借用助理帳戶充作資金出入使用,若單純是希望個人金流不要那麼大,為何還需要大費周章把匯進助理帳戶的資金先轉到本人帳戶,再開立自己的支票付款,顯見蘇震清說法明顯矛盾。
起訴書揭:收到賄款就存入助理帳戶
此外監院依據太流案起訴書發現,蘇震清2013年7月向李恆隆索求一筆230萬元賄賂時,李恆隆開立無記名支票3張交給蘇震清,蘇先後將其中2 紙支票存入鍾姓助理的台銀帳戶提領使用;2015年9月李恆隆又交付1000萬元賄賂給蘇震清,包含500萬元現金及5張各100萬元的無記名支票,蘇震清也將支票存入劉姓助理的帳戶兌現,再指示劉女提領 500 萬元轉存入蘇震清名下土銀帳戶。
監察院認為,這些助理帳戶內均有蘇震清匿報的款項,且均與其收受賄賂有關,更證實蘇震清有故意隱匿財產意圖,裁罰他最高額度400萬元並無不當,因此駁回蘇震清的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