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調查/4位大法官難「釋」懷 服刑又強制工作違憲「一刀兩斷不夠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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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08:30

(記者賴心瑩/調查報導)大法官12月10日作出釋字812號釋憲案,宣告行之多年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工作」保安處分規定違憲,即起失效走入歷史,外界多認為是台灣人權的一大進步。但在採取多數決的釋憲案背後,卻有4名大法官出具部分不同意見書,點出大法官英雄式一刀兩斷宣告「強制工作」制度立即失效背後,其實可有更細膩做法,降低對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實務運作的衝擊。

「強制工作」屬保安處分的一種,依《刑法》90條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處分期間為3年」,許多詐欺犯、竊盜犯與組織犯罪者不怕坐牢,只怕被法官宣告強制工作。

12月10日是國際人權日,大法官早在一個月前預告,將在這天下午4點召開憲法法庭,宣示有關《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條中,關於「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規定是否違憲。

司法院12月10日舉行釋憲記者會,宣告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工作」保安處分規定違憲。

當天下午,司法院長兼大法官主席許宗力花了近半小時唸完釋憲結果與簡要版理由書,15名大法官退庭後,厚厚一疊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等書面資料,才一一上網公告。

法務部、矯正署第一線人員雖早已沙盤推演後各種可能的釋憲結果,也都在線上嚴陣以待釋憲結果出爐,一得知釋憲結果認定「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違憲立即失效後,大夥分頭研究大法官解釋的意旨,確認目前在監獄中強制工作的受處分人須立即釋放後,隨即一陣忙亂。

法務部原先僅確認有9名強制工作的受處分人須立即釋放,但再核對一遍才發現少算了一人,總計應10人受惠。至於聲請釋憲的柯賜海共34名受處分人,則因大法官說不能採非常上訴管道救濟,因此不在釋放行列,基層人員嘆:「(大法官)為何非得選在周五下班前夕才宣告違憲呢?」

基層的哀嘆在於宣告違憲後若不馬上放人,恐生刑事補償爭議,但15名大法官中也有3人針對解釋理由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1人提出不同意見書,他們同樣對於採多數決做出立即失效的違憲宣告有意見。

宣告強制工作走入歷史 未給立法者重新審視機會

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蔡明誠就認為,德國、美國、日本3國的《憲法》及歐洲人權公約,雖原則上禁止人民強制工作,但對於犯罪受處罰或法院命令強制工作等均有例外規定;此外過去大法官也曾做出471號解釋,認為僅「一律強制工作3年」的部分違憲、另在528號解釋中宣告強制工作制度合憲。蔡認為,這次812號解釋採衝擊最大方式直接宣告強制工作違憲,雖未明講卻已形同否定前兩號解釋的見解,「未預留立法者重新審視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制度的機會」。

蔡大法官認為,如果採取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的見解,兩者的執行環境及處遇條件,理應有所差異,倘若忽視立法者設計的雙軌制規範,採一刀兩斷認定強制工作立即失效,未給予相關機關或立法者準備及因應時間,讓實施多年的強制工作一夕廢除,「可能導致之無形影響及後續效應如何?令人難以釋懷,心中添增不少擔憂!」

受刑人送《心經》墨寶 觸動大法官自省

蔡認為,若能嘗試另一種解釋方向,交由立法者或相關機關自由裁量是否繼續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在監獄或其他場所進行強制工作等,給予充分時間檢討改進,似乎較妥當。「(此種)解釋結果,雖非係英雄式廢除行諸已久的強制工作制度,但或許同樣可達到本號解釋所欲防止或矯正現行強制工作制度運作及執行不當現象」。

另名大法官黃虹霞也認為,812號解釋否定先前528解釋認為強制工作「可在監獄行刑之外,繼續有以強制技能訓練替代自由刑處罰,補充監獄行刑矯治功能不足的可能機制」,堵住未來落實以強制技能訓練替代自由刑處罰之通路,讓原本寄望一些財產犯罪被告能因強制免費技能訓練,比較可能不再犯,能重生的期待與希望破滅。讓她「深深不以為然感到遺憾。」

黃還透露,她最近收到受刑人贈送的一幅工整《心經》墨寶,大法官向來有用毛筆簽到的傳統,收到《心經》隔天,她用毛筆字簽寫名字時頓生反省之心,「受刑人在陳情抗議監獄行刑不公言辭之外,是不是同時也已具體表現監獄行刑的部分教化功效呢?」畢竟心不平、氣不順,寫不成一幅工整好字。


宣告限期改善 或能降低司法實務衝擊

審判體系出身的大法官蔡烱燉則援引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參與的2件強制工作判決見解,認為宣告強制工作是司法實務向來的主流意見及實務運作實態,如今的違憲意見,勢必對數十年來穩定的實務見解與運作造成莫大衝擊。

蔡烱燉也說,多數意見以現行強制工作有關人身自由之拘束與監獄之行刑,欠缺明顯區隔,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因而違憲。但強制工作與先前釋字799號解釋所處理的強制治療,同樣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既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拘束人身自由之程度,是否相當,如何規劃二者的區隔,是立法政策的問題,司法權應尊重以免侵犯立法權,「多數意見選擇不循釋字799號解釋的路徑,另辟蹊徑,福禍難料」。

他認為,改用限期要求相關機關做調整改善的警告式解釋,或許更能兼顧維護社會秩序與人權保障,並降低對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實務運作的衝擊。

不能因監獄教化功能進步 就否定強制工作沒效

至於檢察官出身的吳陳鐶更是直接出具不同意見書,他認為近年監獄行刑的進步,使監獄行刑之報復色彩淡化,且強化監獄教化、矯治功能,進而與保安處分的教化、矯治的特別預防功能趨近,但不能因監獄行刑的進步,反過來指摘強制工作與監獄行刑沒有明顯區隔,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

吳陳鐶認為,目前強制工作已採相對不定期的制度,執行期間視執行成效而定,依法強制工作雖規定是3年,但執行1年6個月後法院即可考量有無繼續執行必要,宣告免除後續處分,已可屬是對受處分人侵害最小的必要手段。他直指,強制工作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該以實務上依此機制獲法院免除強制工作者極為少見,就認為強制工作違背《憲法》必要性原則。

除了上述4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之外,另有5人提出協同意見書,也以個人角度呼應此次812號釋憲案宣告強制工作違憲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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