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心瑩/台北報導)憲法法庭上周做出改制後的第1、2號違憲判決,引發各界關注,但外界沒注意到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庭搶在憲法法庭判決出爐2天前,悄悄做出一個自我擴張權力與法律位階的裁定,讓已被廢止的「判例」復活,此舉遭其他法官質疑是違法裁定,甚至揶揄成「小三的反撲」,就連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也不贊同,罕見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台灣司法改革近年為落實金字塔型刑事訴訟制度陸續修法,不僅將以前的大法官會議改為憲法法庭,還賦予個案裁判訴訟違憲審查權,等同定讞案件多了「第四審」救濟。此新制讓曾高處金字塔頂端的最高法院,瞬間淪為三級三審制的小三,上面還有正宮---憲法法庭,所有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的案件,都有可能被憲法法庭推翻。
不僅如此,最高法院內部早年有民刑庭決議、判例選編制度,針對院內各庭有爭議的法律問題提出統一見解。「民、刑庭決議」雖沒法律效力卻有實質影響力,法官寫判決時都會作為參考;「判例」則是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對於一、二、三審法官有拘束力。
最高院往臉上貼金 自詡大法庭裁定高一等
不過最高法院這2項制度2019年1月已被廢止,同年7月起最高法院各審判庭若有法律爭議,要先提案徵詢其他庭的一致意見,若各庭見解不一才改提交大法庭,大法庭再召集檢辯、專家學者開庭聽取意見後做出裁定,藉此統一法律見解。
當時司法院明確表示,「判例廢除後,代表(最高法院)每個判決都是『判決先例』,重要性一致,不再有高低位階之分」,豈料時隔2年多後,最高法院卻強渡關山,又讓「判例」借屍還魂復活。
最高法院大法庭上月23日做出裁定指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針對「一、二審都判被告無罪的案件,若「判決違背『判例』」,可作為檢察官上訴三審」的規定,未因應大法庭新制同步修正,以致這3年許多法官對於違反大法庭裁定的判決,屢生能否上訴三審疑慮,大法庭認為這是立法者「嗣後法律漏洞」。
大法庭認為,最高法院身為終審法院需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大法庭制度雖未取代判例「地位」,但已實質接續判例「功能」,對下級審法院也有實質拘束力,因此當一、二審都判被告無罪時,只要無罪理由違背大法庭裁定,檢察官仍可援引《速審法》規定上訴三審。此舉等同最高法院往臉上貼金,自行拉高大法庭裁定的法律位階到命令層級。
資深法官譏:接續功能卻不取代地位還是小三
裁定出爐後,身為大法庭審判長的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也不贊同,首度以審判長身分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吳燦指出,法律規範若因立法者疏忽、未預見或情況改變,未針對某一法律事實做規定時,審判者固然應探求規範目的,並就此漏洞加以補充,但所謂的「漏洞補充」,實際上就是「法官造法」。
吳燦指出,《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速審法》的主管機關都是司法院,但依修法歷程來看,司法院對於《速審法》相關規定是有意不修正並非未預見或疏忽,「自無由審判者越殂代庖逕為所謂漏洞補充的餘地可言」。
他直指,當年民刑庭決議是以行政會議方式形成法律見解,沒讓當事人參與而有合憲爭議才廢除,改採大法庭審理制度彌補內部決議的缺陷,但現行制度除認可大法庭裁定之外,也承認經內部徵詢程序後見解一致、免開庭的裁判見解,後者統一見解的形成方式,本質上和當年未經審判的決議有何不同呢?
資深法官也批評,大法庭只挑他們做的這兩種判決,搬上神壇等同法律,自詡地位高於最高法院其他小法庭的判決,卻忘了裁判憲法訴訟審查已上路成為第四審,最高法院早就淪為小三,「大法庭想當3.5審,幫下級審戴上緊箍咒,還自稱能接續判例的功能卻不取代地位,但說穿了還是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