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新增「法庭直播」制度,5月底逕付二讀,引發軒然大波,連日來遭到法界、學界、法醫界砲轟,而9日更有來自醫界、學界、檢察界與民間團體等5個單位提出批評,質疑爆量,相當罕見。白營四面楚歌,修法面臨危機。
白營在未經程序委員會討論、未經《法院組織法》主管機關司法院表示意見的情況下,5月23日把修正案逕付二讀,觸怒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劍青檢改、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醫學會、中華民國法醫師公會、台灣刑事法學會等多個團體,反對聲浪排山倒樹而來,未料9日更有高達5個單位爆量砲轟,且來自不同領域,重擊威力之大,白營勢必得正面回應說明。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表示,支持諸多法律專業團體、學協會主張「事實審法庭活動公開播送倉促立法,將嚴重影響訴訟參與者權益保障及社會安全,並且無助於發現真實、公平審判,不應貿然採行」的立場,從司法精神醫學與司法心理學的角度認為,法庭活動公開播送,極可能強化觀看者之刻板印象及偏見,參與者之舞台效應與戲劇化效果,潛在犯罪者之模仿效應,乃至於激化社會內部衝突,刺激民眾獵奇、獵巫及窺探情緒。
該學會指出,法庭直播極可能無法使鑑定人以客觀循證之科學方法與證據呈現,專業沉靜、說理清晰的專家立場,協助法官、國民法官進行公正裁判。立法者應廣納及傾聽各界意見,就利弊得失廣泛討論之前,不應倉促立法。
在台灣法學界極具份量的台灣法學會直言:「反對以立法強行導入法庭直播制度,危及司法公正性與人民基本權」,對修正案表達嚴正反對與深切憂慮。司法透明與訴訟直播並非同義。現行制度中已有現場旁聽、文字紀錄、裁判書上網等機制,足以達成公開透明與監督目的。相較之下,「直播」將影像與聲音同步傳播、資訊擴散與個資揭露,涉及憲法基本權層次的保障,極易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相關人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權與肖像人格權等,造成不合比例的侵害。
法學會表示,重大刑事或高度社會矚目案件,證人與鑑定人面對鏡頭所承受的心理壓力,將大幅增加,恐影響其作證意願與供述真實性。法庭原應為促進真實發現、保障人權的空間,若淪為高強度媒體聚焦場域,反將壓縮個人自主性與人格保障,進一步妨害訴訟功能。畢竟,人民雖有作證義務,但不能也不必被迫當網紅!
法學會提醒,法庭影像一經直播,即難防其於社群媒體遭斷章取義、剪輯扭曲、AI加工或迷因創作,不僅侵犯當事人名譽,更可能在未審先判氛圍中,顛覆無罪推定原則,動搖司法公正性及其信任基礎。此一制度開放後,極有可能被特定政黨、意識形態團體或被告方運用為政治操作或媒體行銷工具,使司法程序朝向劇場化、表演化傾斜,失去應有之冷靜、中立與尊嚴。
法學會強調,法治國家對法庭直播普遍採審慎態度,美國聯邦法院、德國、日本等皆僅在極有限情況下允許錄影,且多數排除刑事事實審級。可見直播絕非普遍趨勢,反為司法審慎原則下的例外。司法改革方案,不應一味追求短暫的流量政治與影音的感官刺激,唯有維護每一位訴訟參與者的人性尊嚴與基本權,方能確保公平審判與司法信任,嚴正呼籲暫緩法庭直播修法草案審議。
檢察官協會表示,法庭直播牽涉公平審判、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資訊自主權、隱私權之保障及人民知的權利,應先徵詢各方意見與模擬實證。修正案內容文義不清,「延伸法庭」是否屬於「法庭直播」範圍?推動直播是「即時公開播送」或是「延遲公開播送」?
檢協會指出,「公開播送」範圍與定義也不明。修正案所定法庭程序公開播送的範圍為「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其中是否包含證據調查程序?另外有關量刑辯論程序可能涉及當事人隱私核心事項,是否適宜公開播送?「延伸法庭」與「公開播送」的關係為優先關係或併存關係語焉不詳。
檢協會直言,草案內容存有諸多缺漏,為免影響公正審判,造成全民公審弊端,不應採行即時公開播送錄音(影);且未經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同意及法官許可,不得延遲公開播送;為免公開播送內容遭非正當目的使用,扭曲誤導法庭活動,目前相關規定是否足以有效遏止惡意濫用情形?公開播送是否溯及既往適用於已起訴之案件或先擇定法院試辦?修正案內容存有諸多亟待商榷之處,如何兼顧公平正義、社會秩序及當事人權益,應審慎評估。
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立法過程粗糙冒進,也未進行充分討論,已激起各界反彈,民眾黨推動的草案有重大瑕疵,立法院應認真對待此次修法,與各界充分溝通後取得共識,切勿強渡關山通過未經充分討論的法案,讓事實審法院淪為流量秀。
司改會指出,法庭公開播送固有助於強化司法的公開透明,但法制化仍應建立在足以確保案件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前提下妥適硏議;其次,外國法制實踐經驗不一,成效有待評估,我國初始推動法庭公開播送應謹慎為之。尤其是事實審個案法庭公開播送,牽涉不同訴訟類型,全面納入影響既深且廣,應經充分討論,不宜躁進修法。
司改會直接點名:「民眾黨本次主導的修法程序草率、立法品質欠周詳」,強烈呼籲暫緩審議,待與各界進行充分的溝通後,再逐步、階段式推動法庭公開播送制度,以避免斲傷台灣得來不易的公平審判與司法獨立。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修正案特將「社會矚目之案件」作為可公開播送條件之一,立法考量與認定標準有欠明確,並有促使社會輿論干擾司法審判獨立性的疑慮,亦可能弱化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權利與隱私保障。法庭公開播送的法制設計,應審慎考量不同案件可能有的權利風險並應保障當事人性隱私、兒少個資等基本人權,公開播送的判斷標準亦應明確、一致、秉持性別中立原則,不應因案件當事人身分、媒體輿論關注之程度有所特殊考量與差別對待。
婦女新知指出,應明文排除家事案件公開播送的可能,以保障人民個資與兒少基本權利。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私密事項,如當事人生活細節、兒少個資等,兒少個人資料與生活隱私的保障,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即針對媒體報導兒少身分資訊有所規範,於法庭公開播送情形自應更審慎規範,並關注兒少權益。
婦女新知強調,草案內容對於公開播送的執行應用欠缺可行性考量與配套措施,如何管理法庭外觀看直播內容的資訊設備以及觀看行為,以判斷是否有違反規定?如遇以個人設備翻拍或截圖直播畫面等情形,要如何辨識應負責的行為人並確實刪除其所錄製的數位內容?直播內容亦有極高可能遭剪輯、重製為順應或複製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歧視及各種涉及歧視的影音內容,法院是否有義務避免此種應用?又應如何避免?
婦女新知呼籲,法庭直播的執行困境與可能衍生的權利風險皆應充分考量,並在了解司法體系運作情形、傳播技術執行可能性與配套措施是否完備的前提下擬定嚴謹規範,不宜躁進修法。
上稿時間:18:23
更新時間:19:45(新增婦女新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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