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辛啓松/台南報導)台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被控圖利特定廠商,掏空子公司台鹽綠能近3億元。台南地檢署對陳啓昱等5人依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聲押,卻遭法院以台鹽綠能是「獨立法人」,不適用《證交法》駁回,檢方將提抗告。法界人士認為,檢方採實質認定,台鹽綠能是台鹽出資成立的股份公司,具有實質的從屬關係,再加上陳啓昱擔任董事長任內,破天荒開放4間民股入股台鹽綠能的事實明確,才敢質疑法官認事用法違誤。
台南地檢署偵辦前台鹽董座陳啓昱等人掏空台鹽綠能案,檢方聲押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鴻暉國際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負責人戴妤倩,台南地院法官以檢方適用法條不適為由駁回,5人無保請回。南檢今(24日)也以法官裁定認適用法均有違誤,將依法提起抗告。
法界人士表示,檢院對於陳啓昱等人的犯罪行為觸犯背信罪應該沒有爭議,但對於台鹽及台鹽綠能是「獨立法人」或「有價證券公司」,法條應該使用《刑法》背信罪或《證劵交易法》違背其職務行為的特別背信罪,雙方有不同見解。
法界人士從適用法條差異分析,《刑法》342條背信罪的最高罰責是有期徒刑5年,但《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的特別背信罪嫌,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後者比前者的罰責重,檢方才會採用《證券交易法》。
法界人士表示,「台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是「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成立,台鹽綠能的所有董事都是台鹽實業幹部兼任,雙方有隸屬關係,外界常稱台鹽綠能是台鹽的子公司,再加上前台鹽董座陳啓昱曾引進民股,檢方可能參酌現今實務界觀點,認為臺鹽綠能就是一家非公開股份的企業。
但法官依照法律規定,認為台鹽實業及台鹽綠能都是獨立法人,不是《證券交易法》定義的「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檢方聲請羈押書的犯罪事實,與檢方提出的《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法條不符,檢方也沒有具體說明及指出5名被告不合哪些營業常規及要件,才會裁定陳啓昱等5人無保請回。
另外,法界人士認為,前台鹽董座陳啓昱是官股派任董事,應該屬於廣義的公務員,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也是值得討論的觀察點。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