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眾黨主席柯文哲2020年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涉圖利京華城改建案容積率從560%增至840%,30日被台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搜索約談,31日因拒絕夜訊而被逮捕,聲請提審也被台北地院駁回,上銬解返北檢繼續偵訊後,檢察官查出柯涉不明金流,有勾串、滅證之虞,外加一條違背職務收賄罪,向北院聲請羈押禁見。
《菱傳媒》獨家揭露,北檢30日搜索柯文哲、時任台北市副市長的彭振聲後,勾稽出可疑金流,案情急轉直下,認定除了圖利以外,另恐有收賄之舉,柯文哲苦心經營的清廉形象正式終結,跌落神壇。
經檢察官偵訊後,柯文哲、彭振聲從原本本刑5年以上的圖利罪,再背上一條10年以上、最重無期徒刑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兩人均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北檢依法向北院聲請羈押禁見。
廉政署30日約談對柯文哲相當尊重,不上銬,坐自己車,給吃飯、給喝水,給休息,歷經12小時的約談後移送複訊,抵達北檢時為31日凌晨12時許,被檢察官問到可疑金流時,柯文哲含糊帶過,並要求休息,檢察官同意給予3個小時的休息時間,詎料柯文哲認為不夠,當場拒絕,一度起身欲逕行離開偵查庭。
全案仍在偵查的保密階段,柯文哲堅持離去的舉動,被檢察官認定妨害偵查目的,圖利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當庭逮捕。柯文哲不服,聲請提審,被帶到北院拘留室過夜。
柯文哲主張,依卷附筆錄,可知並未經檢察官訊問京華城案相關案情,故檢察官並無由因其訊問所得的內容,而認定他就京華城案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不符合「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之規定。
北院31日早上10時20分開庭,針對檢察官逮捕柯文哲的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理,法官聆聽兩造的攻防後,認定逮捕過程並無缺漏,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駁回柯文哲聲請,柯將解返北檢繼續接受偵訊。
北院認為,柯文哲既經傳喚或自行到場,檢察官亦確有就京華城案訊問柯文哲的事實或訊問之意,檢察官並於訊問後,主張柯文哲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與《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相符,是本件所為的逮捕,應屬有據,31日裁定柯文哲聲請提審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即臺北地檢署。
柯文哲的律師鄭深元表示,因為時間很晚了,主席(柯文哲)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訊問,因此主張拒絕夜間偵訊,他自有他的考量,檢察官認為,不能讓主席離開,所以就當庭逮捕。
鄭深元說明,檢察官一直在問木可公司的事,而非京華城案,柯文哲感到疲勞訊問,要求休息,檢察官同意給予3小時,但柯文哲認為太少,拒絕夜間訊問,因此遭到檢察官以犯罪嫌疑重大,當庭逮捕。鄭認為,檢察官只是想繼續訊問,卻以犯罪嫌疑重大而當庭逮捕,程序有瑕疵,故聲請提審。
北檢說明,檢察官31日凌晨對被告柯文哲訊問過程中,柯表示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欲離開偵查庭,經檢察官曉諭得先行休息後再接受訊問,仍遭柯拒絕。
檢察官審酌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的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倘若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柯自由離去,將使案情晦暗不明的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規定,當庭諭知逮捕柯文哲,並告知相關權利、交付逮捕通知書。
出版時間:12:45
更新時間: 20:45(新增柯文哲被依收賄罪聲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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