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綜合報導)立法院17日審查國會改革法案,在朝野激烈對抗下,表決通過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條文二讀;立法院21日續審相關法案,挑燈夜戰至午夜12點,雖場內外都有抗議、叫陣,最終仍二讀表決通過21條條文,其中包括通過藐視國會罰則、賦予國會調查權、強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等重大爭議條文。截至目前,尚有規範聽證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待處理,留待本周五(24日)續審。《菱傳媒》整理相關修法重點及爭議,帶讀者即時掌握最新進度。
本次立法院爭議,為國民黨和民眾黨共同提出國會改革修法,當中內容包含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強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立法院調查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投票記名制等。國民黨、民眾黨主張修法是為了加強國會監督職能,然而民進黨認為,修法草案擴大強化立院權力,影響權力分立原則,同時也對於法案的審查提出質疑,認為程序違反常規。
所謂國會改革五法是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5法的修法。
目前已二讀通過的條文重點如下:
一、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明定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國情報告採即問即答形式。
二、增訂藐視國會罪罰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官員對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也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被質詢人經主席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覆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而違反上述規定者均可移送彈劾或懲戒。官員於立法院受質詢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三、人事同意權記名投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
立法院依《憲法》規定行使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表決。
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10日。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覆,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違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四、國會調查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第八章 調查權之行使、第45、46、46-1、46-2、47、48條
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10萬元罰鍰。
截至目前,尚有與調查權相互配合之聽證權部分待院會處理,與前述修法相配合的《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
聽證權部分,據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各委員會為議案審查得舉行「立法聽證」。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全院委員會得舉行「調查權聽證」、「補選副總統聽證」、「彈劾總統副總統聽證」及「人事同意權聽證」。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
藍白提出《刑法》增訂第141-1條藐視國會罪,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包含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改記名投票制。
然而,最受質疑的是,除賦予國會調查權、聽證權被認為是立法權擴張,或某種程度侵害司法權、監察權外,立法院可經院會議決,將有關違規者處以罰鍰,此或有觸及行政權的界線。因罰鍰通常是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屬於行政罰,由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律執行之,立法院何以執行。
出版時間:5/22 14:25
更新時間:5/2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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