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揪出坤輿掩埋場開發案逾2公頃卻未環評 命縣府即刻下令停止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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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12:10

坤輿掩埋場開發案引發苗栗造橋居民抗爭多年。翻攝自救會臉書

(記者賴心瑩/綜合報導)苗栗造橋鄉坤輿掩埋場興建案引發居民抗議,21日凌晨業者與當地居民爆發流血衝突,一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居民去年提告要求坤輿停止開發案作出判決,法官認為坤輿掩埋場位於山坡地,面積超過2公頃,開發前需先經環評,但坤輿未做環評,因此縣府同意讓坤輿掩埋場試營運的行政處分無效,縣府應立即命令坤輿停止開發行為,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坤輿申請設置乙級廢棄物處理場案,屬《環評法》的環境保護工程興建範圍,提告居民都住在龍昇村,距離開發場址最遠者僅1.53公里,均屬《環評法》所稱的「受害人民」,依法有權提吿。

法官認為,從坤輿2004年的興辦事業計畫書,到最終獲核備的同意設置變更申請書、試運轉計畫書內容等,可確認聯外道路屬掩埋場的必要設施,道路面積就應納入掩埋場申請開發案的範圍。

法官為此進一步計算坤輿開發案的土地面積,確認坤輿聯外道路所在地的五筆土地面積共1992平方公尺;廠房水泥建物及周遭土地(含地磅站)部分,面積447.94平方公尺;掩埋場面積則有1萬7958平方公尺,三者面積合計達2萬397.54平方公尺,已超過「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3款:「申請開發位於山坡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應辦理環評」規定。

法官認為,坤輿開發行為位在山坡地,且整體面積超過2公頃,依法應進行環評,但坤輿申請許可開發時未實施環評,也沒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苗栗縣府審查,就逕自進行開發行為。

法官認為,縣府疏忽沒注意到此問題,也沒依相關規定命坤輿實施環評,且坤輿歷次向縣府提出的申請同意設置文件、設置文件變更以及核備興辦事業計畫書中,均僅列出10筆土地共1.7958公頃為開發範圍,縣府因而認為無環評必要,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

判決指出,提告的居民曾以坤輿開發面積逾2公頃,依法應實施環評一事告知苗栗縣府,請求縣府命坤輿實施環評並送縣府審查,且縣府未完成審查前,坤輿不得試運轉、實施後續開發行為,但縣府迄今未依法執行,居民為此提告請求法院,直接做出命令坤輿停止開發的行政處分,法官認為居民有理由,判居民勝訴,要求縣府應立即命令坤輿停止開發掩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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