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包公變包工!被告未賠錢慘遭刁難 檢察官兩度不給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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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00:00

(記者王吟芳/綜合報導)台南楊姓男子犯下業務侵占罪今年3月被合併判刑10月定讞,依法可易科罰金,台南地檢署卻兩度刁難不給楊男易科罰金,第一次理由是楊男沒賠償被害人,第二次又加碼不讓楊男分期繳罰金。楊男提異議捍衛權利,台南高分院直指執行檢察官一再糾結楊男是否吐回犯罪所得,明顯有執行指揮不當情形,罕見二度撤銷檢方執行指揮書,引發法界熱議。

《刑法》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的輕罪或微罪,依法可用易科罰金結案,法界人士指出,雖然檢察官有權決定准駁與否,但實務上以「准予易科罰金為原則,不准為例外」,如果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理由不完備、執行程序又有瑕疵,得讓受刑人一再向法院聲明異議,「包公」就成了「包工」,徒然浪費司法資源,南檢檢察官這回的作法,就有招致此批評的可能。

頻遭南檢檢察官打槍不給易科罰金的楊姓男子,原本是當舖裡負責收款,他因投資失利竟將收來款項挪為己用,共侵占當舖106萬元因此遭起訴。法院審理時楊男陸續清償30幾萬元,法官最後依業務侵占罪判他10月,得易科罰金,未扣案犯罪所得72萬元宣告沒收,全案定讞。

僅叫書記官電話告知 未給被告陳述機會

今年3月楊男到台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他表示,犯案後失業無收入、經濟有困難,家中又有年邁雙親需扶養,盼能易科罰金且分5期繳納。但執行檢察官卻要楊男先繳清72萬元的犯罪所得才能易科罰金,否則得乖乖入監服刑,楊男只好聲明異議。

台南高分院認為,檢察官未說明繳清犯罪所得與維持法秩序的關聯性,而且檢察官是叫書記官用電話「告知」楊男須先繳清犯罪所得,否則不准易科罰金,根本沒讓楊男表示意見,裁定撤銷檢方的執行指揮處分。

台南地檢署收到裁定後改傳喚楊男5月19日到庭,開庭時檢察官先問楊男當天能否繳清72萬元犯罪所得,楊男回稱沒錢繳清,檢察官再追問何時能繳清,楊男訂出償還計畫,允諾從下個月起每月還款5000元。

接著檢察官又問楊男對到案執行的意見,楊男表明想易科罰金並辦理分期,但檢察官未回答,逕行訂期要求楊男6月9日到案。楊男離開地檢署前,還先填寫分期繳納罰金聲請書,請求准予分10期繳納。

5月24日,楊男收到執行通知書,要求他6月9日帶30萬4000元罰金到地檢署報到執行,一次繳清,並說明不准分期繳納的理由是「本件共犯業務侵占罪14次,均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所侵佔金額迄今尚未歸還被害人,具狀聲請分期繳納罰金,礙難許可」。

律師:犯罪所得有無繳回 非易科罰金准駁標準

楊男再度聲明異議,台南高分院上月20日裁定認為,楊男犯14次業務侵占罪雖為律法所不容,但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的資格,也屬於法律保護的利益,況且執行檢察官沒有當庭告知楊男不准他分期繳納罰金的理由,事後才以公函拒絕他分期繳納罰金,沒給楊男表示意見的機會,拒絕理由又是「犯14次業務侵占罪,侵占金額尚未歸還被害人」。

法官認為,犯罪所得沒收與否,依法不在執行檢察官應考量的範圍,檢察官始終沒說清楚究竟楊男犯罪14次、犯罪所得尚未沒收與不准他分期繳納罰金有何關聯性,認定檢方明顯不當行使裁量權,執行指揮有瑕疵,二度撤銷執行指揮處分,要求檢方依法重作適當處分。

曾任高雄高分院庭長的律師林水城分析,犯罪所得沒收的概念是國家追討犯罪行為的不當得利,本質上不算是附屬在刑罰的從刑,檢察官用「有無繳回犯罪所得」作為被告能否易科罰金的准駁標準,不但扯太遠而且離題,在執行指揮上容易流於濫權、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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