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紅色滲透立院三讀修正《國安法》 經濟間諜最重關12年、罰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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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15:10

立院三讀通過《國安法》修正條文,新增經濟間諜罪,最重關12年、罰1億。林啟弘攝

(菱傳媒/台北報導)為守護經濟命脈,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遭侵害,立法院院會今(20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侵害、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2年、罰1億元罰金。

近來紅色供應鏈滲透台灣產業情形嚴重,侵害我國科技業者的權益。立法院今三讀修正《國家安全法》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經濟間諜」包含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三讀條文也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罪」,任何人也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可併科5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止經濟間諜行為,此次《國安法》修法也加強對軍品採購的規範,增訂禁止採購中國、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之軍品條款以及其罰則,若知悉是來自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最重關7年、罰3000萬元;若知悉的是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最重關10年、罰5000萬元。同樣地,若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多額,得以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配合《國安法》修法,立院院會也三讀通過《兩岸人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明定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三讀修正的《兩岸人民條例》,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或陸企遶道第三地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未經許可在台設分公司或辦事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而從事投資者,可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