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行不行?中央地方不同調 大法官:制定萊劑容許量是中央權限
  • Line

A A A
2022-05-13 16:25

憲法法庭13日針對萊豬案做出判決,認定萊劑殘留量屬中央立法權限。翻攝憲法法庭直播

(記者賴心瑩/台北報導)蔡英文政府去年1月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肉品進口台灣,但各縣市為保障民眾食安,自行訂立食品自治條例限制萊劑零檢出規定,引爆中央、地方權力爭議,其中台北、桃園、台中、嘉義與台南市議會不服打憲法訴訟,憲法法庭13日作出判決,大法官認定萊劑殘留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且行政院、衛福部函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的權限,均屬合憲。

台灣進口萊豬爭議起因行政院2020年12月31日宣布,隔年元旦起將正式開放含萊劑的肉品進口,各地方政府先前制定的自治條例當中,若有訂立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將函告無效;新訂者也將不予核定。

但許多地方政府為保障民眾食安,各自堅持萊劑零檢出的最高標準,堅持用地方自治條例強行規定「萊劑零檢出」與中央法規抗衡,甚至無視行政院與衛福部函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的函告,形成中央、地方不同調、劍拔弩張狀態。

其中嘉義、台北、桃園、台中與台南市議會各自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5縣市議會均主張,行政院、衛福部函告條例無效,已侵害地方政府自主權利、議會的立法權限,違反《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性、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權力分立原則。

但大法官認為,《食安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及第4項當中,已明文授權並容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可以不採用零檢出標準,而是另訂立安全容許量標準依《食安法》規定,肉品中萊劑容許量屬中央主管法規,沒有因地制宜的需要,一旦授權讓各縣市政府自行訂立容許量,將導致人民、廠商無所適從。

大法官強調,萊劑安全容許量標準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屬中央立法事項,如容許各地方得自訂不同動物殘留用藥的安全容許量標準,必然對各地方轄區外的買賣雙方及販售、運送等行為,產生實質影響,例如同一火車上所販售含牛、豬肉食品,會因經過不同縣市,而出現能否合法販售的不同待遇或疑義。

此外大法官也指出,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的垂直權力分立,是採單一國而非聯邦國體制,在單一國體制下,如果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政府就不能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頂多只能在中央法律的授權下,實際執行時在不違反中央法律的前提下,自訂相關的自治條例或規則。換句話說就算是《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事項,仍然也要受《憲法》及中央法律的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的規定。

大法官指出,相關地方政府的萊豬自治條例,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的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也牴觸《憲法》108條中央、地方分權意旨;行政院、衛福部據此函告各地方政府相關自治條例無效,屬《憲法》授權中央監督地方政府的權限,屬合憲。

針對憲法法庭今日判決認定「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係屬中央立法事項,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對於判決合憲的結果,政院表示欣慰,並感謝憲法法庭依據憲法公正裁決,而政府也會繼續與地方政府一同攜手合作,並依照國際標準與科學證據保障食品安全,為國人的健康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