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加重刑責、監護處分無上限臨時會闖關 民團疾呼「修法勿倉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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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00:00

民團召開記者會,反對無效的監護處分修法。翻攝司改會臉書

(記者蘇聖怡、殷偵維/台北報導)立法院第十屆第四會期臨時會自1月5日到28日進行,除了朝野關心的總預算案、修憲案、攸關縣市合併升格的《地制法》修正草案等政治攻防議案外,酒駕肇事者加重刑度可判死及精障者犯罪監護處分是否無限期延長等相關修法,也預計在臨時會中闖關,不過,不少民團提出異見,呼籲臨時會勿倉促修法。

酒駕事故頻傳,日前高雄一名酒駕累犯讓一家四口天倫夢碎,再度引發眾怒,政府火速修法,針對酒駕者、同車乘客、汽車所有人都加重處罰,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2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酒駕、毒駕、拒測兩次以上累犯者,主管機關可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同車乘客加重罰十倍,從現行最高罰3000元提高到1萬5000元;汽車所有人若明知機車駕駛人酒駕卻未禁止,從原吊扣牌照三個月提高到兩年。

另外,朝野立委也針對《刑法》提出修正草案,提高酒駕肇事刑度,其中,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提案,酒駕致死從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加重為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案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指出,修法用「可」判處死刑,就是留給法官裁量空間。

酒駕提高刑罰 許立民:與其頻修法,不如緊盯政府落實執行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6日進行審議,法務部、司法院表示尊重委員訴求,但針對以「殺人罪」論處死刑,則認為需多方考量。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指出,酒駕致死與直接殺人不同,若允判死,恐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規範,也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委員會決議法務部提出院版修正草案後,再進行討論。

酒駕協會副理事長許立民指出,2019、2020年都針對酒駕進行修法,提高酒駕致傷、致死的刑責,雖然有一定程度嚇阻作用,但仍無法完全遏止,除了司法運作上,雖修法讓刑度增加,但實際判刑不見得相對應外,酒駕大部分是累犯,如何從酒癮戒治著手,也是重點之一。

許立民強調,酒駕者存在僥倖心理,因此要讓酒駕者知道,酒駕一定會被抓,抓到後一定為被罰,處罰不會拖很久不會輕,才能真正嚇阻。

許立民建議,警察維持取締攔檢強度、檢察官加強起訴綠、法官判決加速處理,就能有效降低酒駕者的僥倖心理,酒駕者馬上抓、馬上盼才會記憶猶新;他也認為,把酒癮病人當犯人處理,不見得是好方法,各界也不要每次出事就急著提高法令,重點在法律執行率與效率的提升,「立委與其一直喊修法,還不如緊盯行政單位、司法系統落實狀態與執行力,比較實際」。

監護處分延長取消上限 民團:恐違憲 

2019年鐵路警察在嘉義站遭刺死案,掀起社會對精障犯罪配套修法討論,行政院提出修法版本,增訂監護處分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可視必要性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去年九月屏東爆發超商女店員遭罹患精神疾病男子徒手挖眼案,震驚社會,加速修法進度。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去年11月初審通過《刑法》第87條和第98條修正草案,相關的配討法案《保安處分執行法》、《刑式訴訟法》等均已納入此次臨時會討論。

不過,民間團體認為,刪除監護處分執行期間上限恐有違憲疑慮,且對補社會安全網沒有幫助,是無效修法,不應倉促在臨時會中處理,並發起「反對無效的監護處分修法,應確實縫補社會安全網」連署,籲朝野黨派審慎思考。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也透過新聞稿,建議監護期間應明定延長上限,且應限於觸犯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侵害的犯罪,並就犯罪危險性、精神狀態、智能及其他人格狀態、再犯可能性、可治療性等重新加以評估後,始得延長監護,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

民團認為,監護處分修法應兼顧人權及社會安全。翻攝司改會臉書

精障犯罪 王婉諭:重點不在關、而是如何增加社區支持資源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去年在委員會質詢時指出,每次當社會事件發生時,國家、社會,似乎只會討論要怎麼把他關起來?要關多久?卻思考要怎麼做才不會讓事情發生。王婉諭表示,面對精神疾病患者,應該增加社區支持資源,而不是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司法精神病院中。

王婉諭質疑,為什麼執政黨堅持在沒有《精神衛生法》配套的狀況下,急著要在臨時會,通過這樣充滿各種人權疑慮的監護處分修法。她建議,應參考時代力量版本,轉銜會議訂於 6 個月前,成員應包含受監護處分人本人,以及親屬或保護人、甚至是轉銜社區後所負責承接的社區機構或相關工作人員,才可能評估受處分人在社區中可能面對的困境與障礙,轉銜適當資源以重建個案的生活結構。

民進黨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黃世杰表示,這類型的案件有很多不同的個案,因此,討論出一個適用各型類別的修法,是朝野努力的目標,相關修法也不單純的只是監護處分有無上限,民間團體站在行為人的角度發聲,社會也有很多站在被害人的角度看事情。

黃世杰強調,相信朝野黨團會針對不同變異情境,讓每個個案在司法系統中,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裁定,乃至精神醫療系統與社工扶助個案,妥善進行社會防護,透過修法讓系統真正發會效用,幫助到犯罪行為人。

精障詐病誤解多!「關」無法解決問題 李俊宏:重點是後端的治療準則

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指出,外界對精障詐病有太多誤解,台灣司法三級三審制度,他曾處理過更17審的案件,每一審可隨時要求精神鑑定,一個精障犯案可能鑑定無數次,醫師鑑定的一致性與準確度高達九成,比測謊還準,所以無須擔憂裝病蒙混的可能。

至於爭議最多的監護處分,到底關幾年才合理?李俊宏認為,關幾年只是讓民眾安心而已,但無法解決真正問題,重點是後端的治療準則,該怎麼關?關在哪裡?誰來照顧?有無後備支援等問題才是該解決的。

李俊宏表示,犯罪有很多原因,有些是純粹精神疾病引起,有些是社會刺激、個人性格、酒癮等不良習慣,若純粹是精神疾病引發的,通常3至5年治療就可以讓患者重回社區,就算不回社區,也可安置在醫院、民間機構,或類似看護之家的處所,甚至定期回診也是可行方案。

李俊宏提醒,台灣邁入老年化社會,很多精障犯人其實是失智老人,所以監護處分不能只考慮大家害怕的重大社會刑案,要建立一個通則、準則,否則安定了人心,卻造成社會資源更大浪費,甚至讓年輕族群背負更多照護責任,影響深遠,必須審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