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採信《百官行述》筆記本 石木欽遭判罰1年月俸3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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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11:34

懲戒法院發言人林玉苹說明懲戒結果。賴心瑩攝

(記者賴心瑩/台北報導)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和佳和集團前董座翁茂鍾交好,翁男涉訟之際,石木欽不避嫌,多次接受邀宴與他討論案情,監察院今年初彈劾石木欽將其移送懲戒法院,懲處結果24日出爐,合議庭決議石木欽判罰退職最後一年的月俸,合計354多萬元。

這起富商翁茂鍾引爆的司法大地震,主因出在翁茂鍾自1997年起每天紀錄和司法官飲宴、見面的行程,高達 27本的記事本被形容為「百官行述」,全案被揭發後,64名退休、現任司法官都遭波及,監察院去年11月彈劾石木欽將其移送懲戒法院議處。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24日懲處結果出爐,石遭懲戒罰月俸1年,約354萬元。三大理由分別是,第一、監察院首次認定彈劾不成立後,再次提交審查會彈劾石,當時處於監察院換屆、提案委員未續任,新委員再次提案並不違規,尊重監察院的作法,認定彈劾案有效。

第二、2008年石任職高院期間,配偶跟次子買進100張未上市公司聯亞股票,2015年賣出股票;2007年翁茂鍾炒股案在台中地院、高院民庭審理中,石頻繁翁見面,確有不當。

第三、翁涉案期間,石木欽自1997年到2001年頻繁與翁見面,還兩度帶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進入具有神聖象徵的最高法院,違失情節重大,構成懲戒事由。

判決指出,石木欽與翁茂鍾是逾40年的老友,雙方正常往來本無不當,但只要翁茂鍾筆記本上,有特別註記「討論百利案」、「討論00案」者,且在懲戒時效內,合議庭統統將其列入懲戒事由。

至於石木欽妻兒在2003年到2007年購入翁茂鍾名下怡安公司股票部分,行為確有不當,但已超過10年懲戒時效,不付懲戒。

最終懲戒法院僅判石木欽罰俸一年,懲戒法院解釋,這是適用舊《法官法》的最重處分。因為新法當中的免除法官職務、撤職等規定,對於已退休的石木欽而言並無實質懲戒效果,至於新法剝奪退休金、退養金部分,也因石的違失行為均發生在舊法期間,基於法律衡平性,無法用這兩個處分懲處石木欽。

此外,《法官倫理規範》直到2011年間,才針對法官提供親友法律意見部分做出相關規範,新版《法官倫理規範》出爐後,石已無相關違失情為,也需考量他是因多年好友情誼才逾越分際,因此將雙方多數見面剔除未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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