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MeToo/性平三法修法拚7月底完成 朝野紛提案補強性騷擾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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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00:00

(記者單蔓婷/台北報導)#MeToo延燒凸顯我國性平三法結構性失靈,性騷擾申訴管道和防治措施仍有立法疏漏,對被害人或申訴者的保障亦有欠缺。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即將在7月再開會修法。

性平三法包括《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回顧2020年2月立法院第10屆第一會期至今,與之相關的立委提案共牽涉24條法規修正。包括不限員工人數皆應訂定申訴調查機制、規範雇主若為最高負責人時衍生的不當行為、新增不利益對待要件、提高罰鍰、保護吹哨者等,都是立委提案的重點。

扣除撤回及已三讀通過,目前在立法院待審的「性平三法」包括《性騷擾防治法》10案、《性別工作平等法》12案、《性別平等教育法》5案。范雲、吳思瑤、游毓蘭等多位委員近期也表示,將視現階段已曝光個案,再提出新版本。

陳靜敏、吳玉琴、范雲、陳培瑜等委員26日聯合舉辦「醫療與照顧場域性騷擾防治公聽會」,討論如何透過修法盡可能預防、阻卻發生在醫療與照顧場域的性騷性侵事件。翻攝立委吳欣盈臉書

《性工法》缺外部申訴機制 雇主「球員兼裁判」難解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涉及性騷擾防治,立法提案的討論熱度最高,現規定員工超過30人時,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范雲、林宜瑾、吳思瑤、羅美玲、林楚茵、民眾黨黨團等皆認為,無論受僱者是否達30人,雇主都應該在知悉性騷擾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例如協助受僱者提出申訴、醫療或心理諮商。

其次,加害人若為雇主時的申訴調查機制不足,實務上甚至產生「雇主自己調查自己」,跟衍生出隱匿、權勢霸凌、報復等行為。洪申翰、陳秀寳、劉建國、莊競程、莊瑞雄、黃秀芳等認為,權力不對等的勞雇關係恐讓內部申訴機制更不利於受害者。他們主張,《性工法》可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明定申訴調查機關,再由地方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即時進行調查。中央主管機關也應定期公開去識別化之後的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資訊。

賴品妤、吳思瑤進一步提案,若性平會未來須肩負機關首長、部隊主官、學校校長等人員的性騷擾申訴案調查,為使調查過程公平、廣納專家學者意見,在第5條性平會組成上,應限制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加強《性工法》雇主違法行政罰則 細化不利益對待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規定雇主不得在員工請求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時,對其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陳培瑜、林宜瑾、許淑華、萬美玲、游毓蘭與民眾黨黨團皆認為,即便沒有達到「處分」,而採用如減薪等「不利益對待」手段,同樣會造成員工權益受損,主張新增「不利益對待」要件,以保障受僱者權益。

羅致政等進一步要求新增雇主罰則,當僱主做出「不利益對待」,員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時雇主同樣應給付勞基法、勞退條例或其他法規規定的資遣費、退休金,以及三個月補償金等。

洪申翰、陳秀寳、范雲、林宜瑾、吳思瑤、民眾黨黨團等提案,職場性騷擾事件中常見員工直到離職才敢提出申訴,再經反覆抗告、調查等程序,等申訴最終裁定,往往已超過《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的3年裁處期間。他們主張將地方主管機關的裁處時效,明定於「自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違法時」起算。同時參考《公平交易法》第41條,將《性工法》行政裁處權時效自3年延長為5年。

吳思瑤、羅美玲、林楚茵、陳秀寳、黃秀芳、劉建國、林宜瑾也點出,當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時,目前雇主違反協助義務的行政罰則不足。針對經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者,范雲、林宜瑾、吳思瑤等主張裁處行為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洪申翰、陳秀寳等則主張增至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性騷擾防治法》強化小規模行號申訴管道 吹哨者保護

現行《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僱用人數達10人的企業需設立申訴管道、30人以上需設立性騷擾防治措施。莊瑞雄、陳培瑜等立委指出,不少雇主為規避法條,故意聘用少於法定人數的員工,或成立多個公司稀釋人數。如果糾結於人數規定,將不利本法推動。他們提出第7條修正,當員工數低於10人時,主管機關應授權地方政府成立專責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為了保障檢舉性騷擾行為的「吹哨者」,羅致政、何志偉等在第10條主張,針對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的員工,雇主不得進行解僱、降調、減薪等。

邱顯智、王婉諭關注被害人隱私保護,他們主張可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增訂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的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騷擾防治法》裁罰金額過低 犯行難遏止

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顯示,近年性騷擾事件平均裁罰金額分別為2019年17,175元,2020年18,706元,2021年19,425元,2022年18,555元。裁罰金額平均不到2萬元,難達遏阻效果。

林為洲、游毓蘭等主張第20條提高罰鍰金額,要求縣市主管機關對加害者開處的罰鍰,由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升至新臺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萬美玲、李貴敏等分別主張增至「2萬以上,20萬以下」和「4萬以上,30萬元以下」。

林為洲、游毓蘭、萬美玲等更強調權勢性騷擾罰則應再加重,如第21條,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關係,而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者,惡性較一般情形更為重大,建議將原條文「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改為「應加重」

《性別平等教育法》警校軍校是漏洞  

性平三法中較完善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也有「漏洞」。陳靜敏、陳培瑜、伍麗華等立委從今年初國防大學男性助理教授性騷擾兩名男研究生的案件出發,點出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所規定之學校範圍,僅限於各級公私立學校,不包含警察學校、軍事學校、矯正學校等。這些學生若遇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無法依循性別平等教育法尋求救濟。

陳靜敏認為,基於培育國家特殊人員而設立的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國防大學等,更有彰顯國家追求實質性別平等努力的必要。而趙天麟、林昶佐、何志偉、林靜儀也補充,《軍事教育條例》與《警察教育條例》雖各有不同主管機關,但依照《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學生權益應不分主管機關而受損。

范雲委員12日召開「性騷擾申訴機制修法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民團、部會一一檢視法規上的漏洞。翻攝立委林宜瑾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