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欽/台北報導)2005年卡債風暴席捲台灣,70萬人淪為卡奴,如今卡債亂象雖緩,卻見汽機車等融資超貸興起,變相讓債務人以債養債、超貸陷阱、高利率等不合理金融亂象叢生,引發民團、立委與各界憂心,推動制定專法的聲浪越來越大。然金管會認為,《融資公司法》無制定之必要,現行法制已可處理民間融資業所生爭議。
預期新型態融資債務風暴將再次造成傷害,因此,各方討論規範融資性交易行為,推動制定專法的聲浪不小。立委江永昌指出,國內融資交易的規模龐大,融資公司交易金額如同中型銀行,金管會豈能不管?立委吳玉琴則表示,下個會期將正式提出草案。
2008年在行政院的要求下,金管會銀行局曾訂定《融資公司法》專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最後因金融海嘯不續審而石沉大海。近年來,融資超貸氾濫,產官學界呼籲政府應儘速重啟《融資公司法》的立法,防堵不當的借貸行為,造成全民問題。
立委調查大型融資公司數據應 收帳款高達數千億如中型銀行
長期觀察國內金融問題的立委江永昌指出,以前的卡債風暴,在金管會出手嚴控後,辦卡不再容易,加上《消債條例》助債務人重生,卡債問題已平息至今。不過,融資超貸亂象已成形,如颱風般地恐席捲台灣,超貸金額規模也不輸當年卡債,值得關注。他說,「目前雖看不到實際融資數據,未來立法規範,所有融資公司的業務、財務、稅務等都會攤在陽光下。」
目前國內的融資規模到底有多大?江永昌舉國內2家知名的公司的應收帳款數據,加起來就高達6千億元,一家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單就台灣應收票據與帳款就有1千億元,若連海外則高達2千億元,這已是小規模銀行的概念;另一家規模更大,其合併財報應收帳款淨額就高達5千多億元,而該公司的資產有8千多億元,已達中型銀行規模,而國內有成千上萬家公司從事融資業務,一旦發生債務風暴,影響之大,不容小覷。
江永昌認為,融資性交易的變相操作且金額龐大,「這些借款業務就是金融市場的行為,金管會能不管嗎?」他強調,僅單憑《公司法》15條之一,根本無法規範融資性交易行為,因此,當務之急就是盡快推動制定《融資公司法》。對於該法案的制定方向,江永昌提出四大重點,分別為業務、財務、稅務及處罰四面向,雖然不一定能防止詐騙,至少能穩定融資變相操作導致的亂象。
江永昌提業務、財務、稅務、處罰4大面向 管理融資公司
江永昌說明,《融資公司法》首要規範就事「業務」,內容包括公司負責人資格、洗錢防制要求、契約議定、催收行為限制、廣告及行銷手法等,尤其是簡訊、電話等廣告內容的用字遣詞,都會明定不得誇大不實。其次是「財務」,考量融資公司之多且規模有大有小,融資放資金來源、內控、資金運用、營運狀況、財報等,都必須遵照專法的規範行事。
至於「稅務」,江永昌說,融資公司受到法律規範後,行為限制與成本增加外,收入相對也會減少,法案納入對守規矩的公司享有稅務優惠,鼓勵配合的融資公司。最後的「懲罰」規則最重要,被規範的融資公司,只要違反《融資公司法》規定就要受罰,至於懲罰內容為何,未來都會討論制定。
立委 : P2P融資平台 應該一併檢討入法管理
由於日前爆發ibm詐騙平台,引發P2P融資平台風險爭議。江永昌認為,P2P平台與融資租賃很像,無論是否為詐騙,未來納入《融資公司法》管理至少多一道防線,包括其他的融資網路平台是否也拉進來管理,都可以研究。
此理念正與準備提案的立委吳玉琴不謀而合,吳玉琴說,本屆會期要討論《融資公司法》草案很難,但可以先做準備,會以2008年金管會的草案版本為基礎提案,至於未來行政院是否會有政院版,也有很多委員關心,期待其他立委提出版本,給行政院壓力,積極處理。
吳玉琴指出,重新檢視15年前的草案發現,部分條文要再做調整。比如,最近出現爭議不斷的imb或P2P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因為網路時代一定還會有類似的融資平台出現,這是10幾年前沒有預料到的,該草案第三條有關融資公司定義,是否也包含融資平台,應重新討論。
吳玉琴還提出,有關舊草案的利息上限規定為自然人年利息不得超過20%、非自然人不得超過30%,這部份有必要調整,因為目前《民法》與《銀行法》都已調整為16%。對於非自然人部分,是否要比照《當鋪法》適用30%,可以再討論,但自然人部分應與《民法》規定一致。
規範融資公司廣告、催收手法 吳玉琴允諾將列立法重點
對於最氾濫的廣告行銷亂象,吳玉琴非常重視,未來立法會規範廣告行銷內容,無論是文字或有聲內容,不得與事實有差異,使人誤認比實際條件更為優惠的用語,正因為目前充斥在網路鋪天蓋地的貸款廣告,有著一堆誇大不實的用語。
另對催收行為,吳玉琴提到,過去行政院草案明定融資公司人員進行催收時,不得對客戶、保證人或第三人有強暴、脅迫、侵害隱私或其他「嚴重」妨害其日常生活或營業等不當催收行為。可是,催收要達何種妨害程度才算「嚴重」,無法評斷,難道要翻桌、打傷人才算嚴重嗎?因此,未來討論時會主張把「嚴重」二字刪除。
吳玉琴最後提出融資公司應朝特許、從業人員證照化方向規範。她指出說,立法要與時俱進,1999年制定《不動產經紀人管理條例》,當時因為購屋產生很多糾紛,如訂金拿了走人、房仲吹噓屋價或聯合他人炒作房價等,因此立法管理房仲。台灣發展至今,融資公司雖屬公司法規範,但非特許行業,因此,傾向讓融資業務成為特許行業,且在法規上有嚴格的行為控管,包括融資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之人要有證照,有法律依循,所有融資從業人員都要遵守。
然金管會認為,融資公司法無制定之必要,原因是台灣整體資金充裕,本國銀行家數眾多,可以合理利率提供各類融資,現行法制已可處理民間融資業所生爭議。因此將維持對融資公司的低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