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主張「散布性私密影像」納入《家暴法》民事保護令
  • Line
婦女救援基金會與范雲辦公室共同主辦家庭暴力防治月聯合記者會,吳玉琴、王琬諭、劉世芳等立委現場共同喊出口號:「家暴防治法加速修法、家暴預防誰都不漏接!」。婦女救援基金會提供

婦女救援基金會與范雲辦公室共同主辦家庭暴力防治月聯合記者會,吳玉琴、王琬諭、劉世芳等立委現場共同喊出口號:「家暴防治法加速修法、家暴預防誰都不漏接!」。婦女救援基金會提供

A A A
2023-06-20 15:30

(記者單蔓婷/台北報導)台灣是亞洲第一個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但因少子化、親密關係與家庭型態轉變、數位性別暴力興起等趨勢影響,《家暴法》經6次修正仍有未盡之處,有立委主張修法,將「被威脅、偷拍、或散布性私密影像」納入家暴範圍。

立委范雲、吳玉琴、王婉諭、劉世芳、蘇巧慧等表示,將力拼在下半年、此屆立委最後會期完成修法。婦女救援基金會期許行政院的草案能加強對被害人的保障,例如未同居親密關係不適用刑事程序、保護令未含納數位性別暴力相關條款、保護範圍未涵蓋童年目睹家暴創傷青年等。
 
性私密影像納入保護令範圍   大數位性別暴力防治再升級

立委范雲主張將「被威脅、偷拍、或散布性私密影像」納入家暴範圍,比照數位性暴力防制四法(《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要求加害人交付、刪除、下架性影像。
 
立委吳玉琴也表示,立法院上個會期通數位性暴力防制四法,新增刑事保護命令,讓法官或檢察官可以要求被告交付性私密影像給被害人,或移除已上傳的性私密影像,但還有一個漏洞,就在《家暴法》。吳玉琴說,「四法修法過程中已提到要在民事層面補強,因為大部分性影像加害者,正是被害人的伴侶或前伴侶」。
 
吳玉琴說,刑事保護命令由法官檢察官主導,被害人無法主動聲請,且啟動刑事保護命令是羈押替代手段,屬告訴乃論,需被害人提告才能開啟偵查,若不符合條件,被害人依舊難獲保障。吳玉琴認為,應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民事保護令中,增加性私密影像防制的相關選項,被害人可以透過民事保護令的聲請,要求相對人交付性私密影像或移除。
  
約會暴力難防 盼「未同居伴侶條款」準用刑事程序

以數位性別暴力被害人為例,婦援會統計發現,超過4成加害者政是伴侶或前伴侶,其中更有7成以上是《家暴法》63-1條的「非同居現任或前任伴侶」。
 
《家暴法》63-1條明訂被害者的保護範圍不只限於家庭成員,未同居伴侶,即約會關係也包含在內。但約會暴力被害人求助後,僅能獲得協助分手討論等協助,無法獲得第58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的緊急生活扶助、訴訟用及律師費、安置租屋費等補助。
 
此外,當被害人遭到人身安全或有資源需求時,無法適用刑事程序。范雲強調,約會暴力和未同居伴侶暴力行為,與已成家伴侶的傷害不相上下。現代社會關係日趨多元,將「未同居伴侶條款」准用刑事程序,才能讓被害人獲得更完善保障。
 
「目睹兒」成年後近6成恐懼親密關係 卻不在保障範圍中
 
目前全台僅婦女救援基金會提供「童年目睹家暴經驗者」的個案服務,婦援會執行長杜瑛秋分享108年問卷調查:近6成目睹家暴幼童,在成年後對於踏入親密關係和婚姻感到害怕。婦援會呼籲將之納入《家暴法》保障範圍,提供更多資源,助其走出創傷。
 
立委王婉諭也說,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服務對象僅限「目睹兒」,亦即生活在家庭暴力中未滿18歲的子女,對於目睹家暴創傷的成年人,並沒有相關協助。現在心理健康越來越受到重視,應進一步修法擴大被害人服務範圍。
 
范雲進一步補充,過去社會文化希望被害人隱忍,因此規定有家暴就必須要通報。但家暴被害人中有8成以上是成年人,「為了尊重成年人的自主性,我們的版本保留了通報義務,至於要不要接受服務,則尊重成年人選擇」。

預防家暴發生 立委籲揭露家暴紀錄與高風險群體

同樣關注《家暴法》修法的立委蘇巧慧、張宏陸等,都認為《家暴法》及相關保護措施,著重在已建立親密關係及暴力犯行憾事發生後,對於被害人提供人身保護及維護法律權益的措施不足。
 
為能事前預防家庭暴力案件發生,蘇巧慧等曾在2022年4月提出修正草案,主張參考英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等國推行之克萊爾法案(Clareʼs Law),讓民眾能及早獲知另一半是否曾有施行家暴紀錄,以便評估是否繼續建立親密關係,降低受害可能。同時明訂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作為申請與辦理風險資訊揭露業務的主管機關。蘇巧慧辦公室表示,下個會期也會共同關注修法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