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台北報導)為防國人被誘騙到柬埔寨等地當「豬仔」,立法院會今(19日)三讀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提高相關刑責,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相類方法使人提供勞務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也將未遂行為納入,犯罪分子把人騙到機場,即使被警方勸回或救回,犯行未遂,最高仍可處7年有期徒刑。
去年開始陸續爆出國人困在柬埔寨,遭受非人對待的案件,人蛇集團利用高薪徵文,騙取被害人到柬埔寨、泰國、緬甸等國,並沒收護照手機等限制個人行動,逼迫被害人從事詐騙工作,一旦不從就毆打凌虐性侵,甚至拔取器官販賣等,被當「豬仔」囚虐。
為遏止柬埔寨「豬仔」事件重演,立院繼9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意圖使人出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對加害人施予嚴懲,今再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除提高相關刑責,也增強預防及嚇阻效果,同時增訂安置被害人的多元途徑,強化被害人的權益保障。
三讀條文新增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相類方法使人提供勞務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營利犯前項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18歲,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要罰,如把人騙到機場被警方勸回或救回,雖犯行未遂,最高仍可處5年徒刑,若被害人未成年,則提高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犯罪集團摘取器官部分,三讀條文明訂,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未滿18歲之人摘除其器官,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性剝削部分,三讀條文也明訂,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另外,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表示,人口販運防制法於2009年施行迄今已逾10年,考量國際間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應運而生,近期也頻傳國人遭詐騙到柬埔寨等地工作,被迫從事不法行為等人口販運事件,因此,這次將全文逐一盤點,共計修正47條條文,後續將儘速徵詢各界意見,積極研擬相關子法、配套措施或執行規範,以強化政府打擊人口販運的力道,讓基本人權的保護更加周延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