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綜合報導)詐騙集團囚禁及凌虐求職者事件層出不窮,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明定若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剝奪行動自由罪或凌虐被害人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北市警方去年11月破獲「集中營式」的詐騙暴力集團,在淡水救出26人,新北市刑大擴大追查後又在桃園青埔再救出32名被害人,其中有兩男一女疑似在被囚過程中死亡。
立委提案指出,為近期詐欺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許多詐欺集團為取得個人電信門號、護照、身分證明文件、金融帳戶或虛擬帳戶,犯罪型態亦從以往單純詐欺犯罪衍生對被害人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複合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
三讀條文明定,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情形共有5款,只要有其中一款,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分別是「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凶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這4款未遂犯罰之;第5款情形則為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
三讀條文明定,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而有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的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