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單蔓婷/台北報導)婦女新知基金會母親節前夕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盡速排審《民法》屬篇中有關贍養費修法的相關提案,並刪除「生活陷於困難」此一請求要件。盼將贍養費定義為「婚姻補償金」,更全面完善地評估因婚姻貢獻所衍生的各項成本。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劉建國和謝衣鳳辦公室表示,已聽到團體建議,將盡力協助處理。
離婚請求贍養費,條件比你想像的更嚴苛!現行《民法》規定必須同時滿足無過失、判決離婚且生活陷於困難三要件。行政院雖於2021年8月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但依舊維持贍養費為「配偶扶養義務之延伸」見解,使離婚卻未「陷於生活困難」者,難以獲得協助。
研究顯示:女性離婚後更容易陷入貧窮
新知副董事長洪惠芬提醒,相較於男性,台灣女性在離婚後更容易陷入貧窮處境,單親母親尤甚。除了過去在婚姻中投入的家務勞動難被衡量,「育兒懲罰」對於女性就業的負面影響是一大主因。
洪惠芬引用學者許碧純、邱皓政根據「華人家庭動態調查」薪資數據進行的「就業女性婚姻狀態、子女人數與其它相關變數對其薪資的影響」研究,發現育兒明顯降低了女性的薪資水準:育有1名子女的薪資懲罰率為4%,2名子女的薪資懲罰率為10%,3名子女更高達21%。然而「我們社會並沒有透過完善的經濟保障制度,去肯認照顧勞動的價值」。
她進一步指出,同樣是貧窮單親,男性單親的就業歷程幾乎不受婚育的影響,女性單親卻普遍有因婚育而中斷就業的經歷;男性單親家庭也有更高的意願透過隔代照顧去穩固他們的就業,相較之下,女性單親往往工作照顧兩頭燒,更高概率滑向無正式僱用的非典型就業中。
民團肯定行政院版草案 盼翻轉贍養費定義為生活補償金
除了正視女性單親貧窮,新知也主張將贍養費評價為「婚姻生活補償金」。具體來說,在贍養費草案中肯認照顧價值、彌補婚育損失,將要件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因結婚、懷胎、養育子女或從事家務勞動,於離婚時減損其就業能力,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新知主張,行政院版草案雖然已經將「判決離婚」和「無過失」要件刪除,但贍養費三字仍包有「經濟較寬裕的配偶,在離婚後支援另一方生活」這種屬於扶養義務延伸的意涵。
新知副董事長郭怡青也分享實務經驗,指出法院對於非支付給未成年子女的費用,在認定上極為嚴格。而在支付給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部分,也完全沒有考量到照顧者的照顧價值。
郭怡青認為,今年3月憲法法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已提到必須要關照離婚後沒有責任或是弱勢配偶的生活保障。此處「弱勢配偶」並非生活陷於困難,也應該包含「經濟上相對弱勢」。因此新知呼籲,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有所作為,盡速完善弱勢配偶於離婚後的經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