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綜合報導)為防止國人受騙到海外成為「豬仔」事件一再發生,立法院會今(9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意圖使他人出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招募對象未成年,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條文明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行政院提案指出,考量目前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已不同於傳統,尤其常見的毒品販運、人口販運、洗錢詐欺等犯罪經常跨越國界,且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查緝不易,不僅對國內及犯罪地的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也使我國國際形象嚴重受創。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招募未滿18歲者加入犯罪組織,加重其刑至1/2。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身分,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2分之1,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擴大沒收範圍,以澈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條文規定,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今天三讀通過的條文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改為「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就不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