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烱華/台北報導)由國防部軍備局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共同研發的「雲豹八輪甲車」一直弊案連連,遭國人及國軍部隊高度重視,沒想到居然是「內賊搞鬼」。根據最新的判決指出,負責研發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的工研院機械及系統研究所品質與工業安全衛生室副工程師劉金相,與工研院承製國防部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之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林永火,將有關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的藍圖(含零件清單)私自售予中興電工等民間廠商,兩人離職後更直接到承攬八輪甲車製造的中興電上班,造成工研院嚴重損失,法院判2人應賠償2177萬元給工研院,仍可上訴。
工研院自1991年以來,陸續承接國防部八輪甲車動力底盤開發及研製案,累積多年成果,工研院在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的製造技術、協力廠商的擇定、分工配合、議價等方向均已臻成熟,成為國內唯一可對業者提供八輪甲車動力底盤完整技術顧問、產業服務的單位。不過,卻發生2名前研發主管洩露藍圖給廠商,造成工研院重大損失,2名前研發主管遭工研院提出民事訴訟,涉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
新竹地方法院最新判決指出,動力底盤係指八輪甲車之驅動器及基礎結構,直接影響八輪甲車的性能,包括動力系統(主要包括引擎、變速箱、冷卻系統裝配、發電機總成、加力箱總成)、傳動系統(主要包括差速軸、傳動軸)、燃油系統、動力開啟、承載系統(主要包括懸吊輪區總成、輪轂總成)、煞車系統、中央胎壓系統、轉向系統、液壓動力舉撐機構等9大系統,不同系統間之製作分工精細,須經長時間之訪查及配合後,始能以最合理之價格尋覓最適當且有經驗的廠商,故八輪甲車動力底盤之製造技術、分工架構及配合廠商名單、價格,均係工研院具有經濟價值的營業秘密。
而林永火、劉金相兩人是自1983年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任職於工研院。其中林永火於離職前擔任機械及系統研究所動力零組件技術部工程師,主要工作為採購零組件備料、系統整合、計畫規劃及執行等,並多次擔任原告承製國防部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之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而劉金相離職前最後之職務係機械及系統研究所品質與工業安全衛生室副工程師,本身為國防部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之品質管理人員,而林永火、劉金相與原告簽有聘約及工業技術研究院員工維護公務機密公約,均明知不得洩漏因職務關係知悉之公務秘密,且工研院有關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之藍圖(含零件清單)自研發至完成僅分發品管部及技術部各1份。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於2011年1月5日起先行公告八輪甲車的「動力底盤系統乙項」,供廠商閱覽並就需求項目報價,擬以公開招標方式徵求民間廠商承製八輪甲車之動力底盤系統,而工研院為協助民間廠商參與該項標案,於2011年8月26日、27日、29日接連刊登「協助建置『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能量之技術服務專案公告」之公告,向外招攬以新台幣9300萬元提供技術服務之業務,使有意參標廠商可以獲得原告協助,包括提供動力底盤九項次系統之技術文件、協助組裝及諮詢、提供聯勤兵整中心動力系統相關零組件之對造圖號、動力系統之料件表、零件清單、工程藍圖、商源清單、組裝、測試、差速軸總成等。
判決指出,毅博公司曾投標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於2009年公開招標之28輛小批量試量產的八輪甲車動力底盤乙項標案,毅博公司代表人劉英傑即與劉金相、林永火商議取得「動力底盤系統技術支援合作協議書」,劉金相即在2011年2月28日下午4時51分許,寄送協議書及依據工研院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架構、商源、單價等製作之成本分析予林永火,但因劉英傑無法籌組團隊而放棄,但他們仍有意為得標廠商承製齒輪組,因此在2011年5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陪同劉英傑至韓國看廠商之設備可否承製符合規格之齒輪組件,再於2011年6月13日寄送工研院所研製國防部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中加力箱、差速軸及輪轂總成之齒輪組明細表及齒輪組件藍圖計26張予劉英傑。
由於國防部軍備局在2011年提出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標案,仍成為當年許多廠商相承作項目,因此包括許清源的啟福公司、楊騏彰的崴軒光電、張光明的億嶸科技、裴森錦的華同公司與江義福的中興電工為搶食這塊大餅及後續擴充標案的利益,由許清順與熟識的林永火、劉金相尋求技術支援後,張光明則經由中興電工經理潘世遠向中興電工傳達合作之意,並於2011年2月24日,由張光明、林永火等人至中興電工進行簡報,初步達成由中興電工投標,億嶸公司、啟福公司、崴軒公司擔任協力廠商,技術則由林永火、劉金相支援。
隨後,林永火於2011年8月26日寄送「動力底盤系統直接執行需求規劃」之電子檔給江義福,提出需求生產製造管理人1人、年薪250萬元,品質驗證管理人力1人、年薪200萬元,均保障續聘6年等需求,並指示劉金相統整工研院執行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之項目、子項、次子項、單價、數量、商源等相關資料製作動力底盤執行成本分析表,於2011年12月18日前某日,將該成本分析表(載有每車成本為1487萬8千元)提供予許清順、張光明及中興電工等,作為中興電工投標價格之依據。其間林永火、劉金相在此期間又透過許清順索取每車30萬元之技術服務費用。而中興電工於2012年1月31日以低於底價62%之48億8804萬4000元(即每車1499萬4千元)得標,隨後軍備局採購中心並與中興電工於2012年2月10日完成簽約。
中興電工得標後,即將九大系統之傳動系統、燃油系統、煞車系統分包予億嶸公司;承載系統、轉向系統分包予啟福公司,但因決標價格不高,江義福最後僅同意支付每車25萬元之技術服務費用給林永火、劉金相被告二人;此外,林永火、劉金相則自工研院離職後轉至中興電工及其子公司任職支薪。
根據判決書中述明,由於原本協議由許清順依履約時程支付技術服務費用給林永火、劉金相,因此中興電工於2013年間、2014年間以中興電工及其百分百持股子公司與許清順所實質控制之公司為假交易(即2013年度核生化空調設計及研發等4案及2014年度EC風車測試風箱設計及修改等11案),分別支付許清順共3100萬元、1750萬元,而許清順於2012至2013年間至少轉交現金予被告林永火、劉金相共2122萬元。
而工研院在2012年8月間得知被告林永火、劉金相至中興電工任職,並於2012年9月間清查被告2人電子郵件,於2012年9月24日與劉金相確認後始查獲原本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的藍圖(含零件清單)都寄給中興電工等公司,因此工研院即在2015年並向法務部調查局檢舉後,並向新竹地方法院,對林永火、劉金相提出告訴,並要求9300萬元等項目的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