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台北報導)纏訟17年的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因會計法修法除罪化,高等法院更二審去年判決扁等人免訴,但妻子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都因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案各依洗錢罪判刑,其中吳淑珍重判2年、陳致中1年、黃睿靚10月但緩刑4年。最高法院今(26日)撤銷吳淑珍有罪部分,發回更審,但駁回陳致中、黃睿靚的上訴,陳致中判刑1年定讞得入獄,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國務機要費案中,因立院去年5月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規定,並經總統修正公布,使國務機要費相關案件均獲得免刑,高院更二審去年7月依據新法,將扁、珍、前總統府辦公室前後任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前出納陳鎮慧5人所涉的國務機要費貪污、偽造文書罪,以及扁、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陳致中、黃睿靚7人涉犯的國務機要費洗錢罪,均判免訴。
但吳淑珍、陳致中與黃睿靚另隱匿南港、龍潭弊案犯罪所得,將錢藏至海外,一併被依洗錢罪起訴,不在免訴範圍之內。
判決指出,吳淑珍為掩飾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的犯罪所得,指示陳致中、黃睿靚以代號「Sorbona」、「Sorbona2」名義,在2006年12月開設海外帳戶,讓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將兩案犯罪所得共美金859萬餘元,匯入「Sorbona」帳戶;陳致中再由「Sorbona」帳戶轉帳美金1000萬元至「Sorbona2」帳戶。
黃睿靚以寶昌公司名義在開曼群島設立紙上信託公司,並開立2個代號的帳戶,並和陳致中將兩案犯罪所得匯入寶昌公司帳戶;陳致中另透過海外銀行成立Galahad公司並開設2個帳戶,再將寶昌公司帳戶中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移轉至Galahad公司帳戶。
由於「Sorbona」、「Sorbona2」帳戶與兩公司帳戶持續有鉅額資金在短期內流動,引起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注意,且陳致中夫婦無法合理說明資金來源,瑞士聯邦檢察署認為有洗錢嫌疑,於2008年1月凍結兩公司帳戶的資金2242萬餘美元,向台灣檢察機關申請司法協助全案曝光。
更二審時,吳淑珍否認犯行,辯護律師稱吳誤認為政治獻金,無洗錢犯意;陳致中、黃睿靚強調聽從吳的指示到銀行開戶,否認洗錢。合議庭認為,陳致中夫婦在一審時已坦承洗錢,且吳淑珍在龍潭案、南港案均被判刑確定,認定吳與兒、媳三人有罪,依洗錢防制法判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陳致中判刑1年、黃睿靚判刑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
3人不服更二審判決事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認定吳淑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一造辯論判刑,但依高雄長庚醫院在去年對她的診斷證明,及新冠疫情之變化等,她是否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更二審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職責未盡,此部分撤銷發回;但駁回陳致中、黃睿靚的上訴,陳致中判刑1年定讞得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