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台北報導)為洗刷台灣「行人地獄」污名,立法院會今(1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加重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最重可罰6000元;若因不禮讓行人導致重傷死亡,可吊銷駕駛執照。另外,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也放寬,若汽機車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等違規行為,可向警政機關檢舉。
對於過去常引發討論的惡意逼車,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無照駕駛、惡意逼車或是2輛以上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時可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也增加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駕駛等危險駕駛樣態,並加重危險駕駛罰鍰上限至新台幣3萬6000元。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有汽車不禮讓行人處罰條文,但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且未規範交岔路口。CNN去年報導台灣交通險象環生,澳洲媒體還用行人地獄形容台灣的交通,引發外界與政壇關注。
立法院會今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排入議程,部分保留條文採表決處理,外界關注的「行人地獄」條款順利三讀修正通過。三讀條文明定,若汽車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學校、醫院不減速慢行,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若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7200元到3萬6000元罰鍰,若致傷吊扣駕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照。
此次修法也新增民眾檢舉項目,從46項到56項,恢復檢舉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臨停違規檢舉、新增橋樑、圓環、隧道、快車道等地方臨停、行人穿越道沒有減速等。
另外,新法也提高對「無照駕駛」及「危險駕駛」等行為的處罰。鑒於惡意逼車、國道危險駕車案件頻傳,為有效嚇阻,增訂危險駕駛樣態,包含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駕駛都屬於危險駕駛,最高可處3萬6000元罰鍰。新法也將嚴重超速規定從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即適用危險汽車駕駛人罰則。
三讀條文也明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均為無照駕駛,未來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罰鍰上限將從現行1萬2000元提高到2萬4000元;於5年內再犯,處罰鍰最高額2萬4000元,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汽車。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再增加加重拒檢罰鍰1萬5000元至4萬5000元。
新法也強化汽機車所有人責任,明定汽機車所有人允許無照駕駛,除了處以罰鍰,將吊扣牌照。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有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其餘加重為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此外,為避免汽車行駛一般道路時有機件脫落釀公安危險,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若有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