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綜合報導)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在立法委員任內涉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採「法定職權說」,認定不是立委職務行為,僅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歷審見解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今(2日)宣示裁定對政務官與民代採「密切關連與公務性質說」,近日會將案件發回更審,預料會對林益世重判。
多次當選立委的林益世,在2012年2、3月間擔任行政院秘書長,由於他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曾協助「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取得中鋼爐下渣契約,林益世在2012年間要求以8300萬元做為協助處理續約之代價。案經陳啟祥向當時的最高檢特偵組提出告發,特偵組於2012年10月間將全案偵查終結,將林益世、彭愛佳夫婦等5人提起公訴,一審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
高等法院二審改將林益世加重改判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林益世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貪污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林益世2018年9月發監執行。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改認定林益世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且因案件訴訟繫屬超過8年,更一審予以減刑,判刑4年10月,並褫奪公權5年;另就扣案之犯罪所得2000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00萬元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本案與先前的最高法院見解歧異,提案大法庭,並於去年8月間開庭審理,當時林益世夫婦還現身最高法院,但對於記者提問閉口不答。
最高法院大法庭2日作出裁定,指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若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就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另外,大法庭也裁定,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也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的「違背法律」;大法庭裁定出爐後,承審林益世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明將依見解判決,依裁定見解來看,林益世恐被依貪汙罪重判;二審審理中的立委蘇震清、廖國棟等人集體收賄案件,也將受裁定見解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