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預告修法!戰時散播不實訊息、哄抬物價處有期徒刑 新增媒體動員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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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陸軍第8軍今年初在天山營區進行戰車戰鬥隊反空機降操演。資料照片

圖為陸軍第8軍今年初在天山營區進行戰車戰鬥隊反空機降操演。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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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6 17:48

(菱傳媒/台北報導)國防部21日公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除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新增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與罰則等規定,在戰時動員階段,散播不實訊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廣播電視等傳播工具散播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外,哄抬物價或無正當理由囤積物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國防部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預告日為14天,草案仍須報備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說明,《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自民國90年11月14日公布施行,曾於103年6月4日、108年6月19日修正施行。為符合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的目的,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組織與權責及任務、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

國防部指出,因應法規的範圍涵蓋「動員準備階段」外,尚包括「動員實施階段」,因此修正名稱為《全民防衛動員法》。而「動員準備階段」是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動員實施階段」是指戰事發生、將發生或發生緊急危難時,總統依照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為因應動員實施階段的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草案增訂訊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為穩定金融外匯,另增訂金融外匯動員準備方案,以及提升通信能量與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增訂資通訊動員準備方案,並增訂由行政院適時依需求指定新方案。

根據草案,動員實施時期,對各級政府已開始徵購、徵用、配給、配售的動員物資或固定設施,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若員工犯有上述罪刑,企業連帶科以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動員實施時期受徵用之人員或受徵用物資的操作人員,無故未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或不配合提供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的必要資訊、文件,以及未經許可破壞、變更其狀態者,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處700萬元以下罰金;若企業員工執行業務犯有上述之罪,企業連帶科以700萬元以下罰金。

為因應動員實施階段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草案增訂「訊息傳播動員準備方案」,業管機關應對出版、廣播電視、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業者需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訊,違者將會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而在動員實施階段,草案同步增訂,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上述業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並授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文化部制定相關管制辦法。

草案同時增訂在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上述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草案也參考「災防法」增訂,動員實施時期,犯竊盜、詐欺、侵占、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