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阻「小玉們」有譜!立院三讀修正刑法防制性暴力 賣換臉謎片最重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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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7日三讀修正刑法防制性暴力。資料照片/林啟弘攝

立院7日三讀修正刑法防制性暴力。資料照片/林啟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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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7 13:00

(菱傳媒/台北報導)網紅「小玉」朱玉宸與助理莊炘睿2020年7月運用Deepfake軟體,偷取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議員黃捷等名人臉部,合成在日本A片女優身上製成謎片販售,引發外界要求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立院今(7日)三讀通過修正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未來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網紅「小玉」朱玉宸與助理使用深度偽造(Deepfake)換臉技術,盜用多名知名女性臉部偽造不實性影像謎片牟利案發生後,各界要求修法遏止新型態數位性別暴力包括性私密影片遭外洩、利用換臉技術偽造不實性影像等。

行政院去年3月完成包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共4項修法,並送交立法院審議。

但直到小玉案去年7月新北地院一審判處朱男5年6月,民事部分去年12月宣判黃捷及另一名空姐獲賠100萬元,立法院都尚未完成修法,外界一再呼籲盡速通過修法。立院終於在這個月完成朝野協商,全案今(7日)送交院會,朝野政黨皆未提出異議,正式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在性影像定義上有4款規定,其中包括性交的影像或電磁紀錄、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或電磁紀錄等。未經他人同意拍攝性影像罪部分,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1/2。

另外,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1/2。

對於網路頻傳性私密影片遭外洩,三讀條文也明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而遏止類似小玉事件,對Deepfake的相關修法,也是此次條文重點之一。三讀條文規定,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這次也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規範性侵犯等的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採延長而無次數限制,並自今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