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烱華/台北報導)因應少子化趨勢、建構更友善的生養環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自今年1月18日上路,有薪產檢假的天數,由原本的5日增加為7日;同時將「有薪陪產假」修正為「有薪陪產檢及陪產假」,同樣由5日增加至7日。不過,國防部遲至本月4日才公告修改「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整整比勞工晚了近1年。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女性勞工的產檢假增加為7天,也給予配偶7天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均照給,新修正的條文已在今年1月18日上路。
國防部為配合行政院「少子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的留職停薪制度,並依今年1月18日施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因此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8條、第9條、第13條,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給予5日修正為7日。
另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也由原來的5日增加為7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 日)內請畢。
此外,軍官、士官結婚,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得於1年內請畢。
對此,國防部回應指出,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公告自111年1月18日施行,國防部亦同步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給予5日修正為7日,於111年1月24日以行政命令通令全軍據以執行,使官兵權益不受影響。「為符法制作業程序,本部執行各項法規修正均依規定辦理,以臻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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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9:19(新增國防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