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專欄/控制球迷蜂擁、預防「梨泰院」  台灣專家早有建議,法規未跟上

  • Line

A A A
2022-10-31 11:54

施威全/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

人潮力量巨大,推擠時足以將陸橋的金屬護欄壓迫變形,這是2001年日本明石煙火慶典意外事故後,調查委員會揭露的資料。該次事故裡陸橋是人潮動線的瓶頸,已在橋上者移動緩慢,而後面群眾持續湧入,11人因為擠壓、呼吸窘迫而死。韓國發生梨泰院慘案後,台灣各家媒體請教專家在類似災難中如何自保,有人說人擠人透不過氣時,雙手握拳擋胸能幫自己留住些生存空間。但以明石案為例,人潮力量大到擠彎了陸橋金屬護欄,雙拳真能護己?

明石案有瀕臨死亡而幸運獲救的生存者,不是因為雙拳護胸。當時神戶學院大學新生宇宿雄太靈機一動,踏上身邊同伴的肩膀爬上陸橋屋頂,把兩個失去知覺的幼童往上拉,他並在陸橋屋頂上往後跑,向後面的群眾大喊要求停止前進。因為此事故有官員、警察被判刑。

不過群眾安全專家偉特默(Paul Wertheimer)認為,像拳擊手一樣握拳擋胸的站姿有用。他參與過推擠、踩踏事件的調查,專職負責大型商業活動群眾安全工作,接受安全服務認證公司UL Solutions專訪時,他說遇到推擠時,應用「手風琴」式的方法逐步走向安全。他解釋:人潮推擠時如海浪撲岸,一波波浪潮間會有短暫的靜止,這時是行動的時機,所以往安全前進的路線不是直線的,安全出路是像編織一樣,之字形曲折前進,直到人潮的邊緣。

根據菱傳媒韓國特約記者吳珮如的現場報導,梨泰院事件人潮多,出乎意料,過去兩年梨泰院的萬聖節氛圍不熱絡,今年是疫情結束首次的無口罩狂歡,人潮暴增,當地政府沒預料到,連主要馬路也無管制交通。

韓國官方目前尚未正式確認梨泰院事件是推擠還是踩踏,對偉特默而言,這兩者的區別很重要,推擠是群眾的身體集體往幾個特定點擠壓,而踩踏的發生則是群眾突然集體離開或前進。印度政府鄉村教育委員會主席庫瑪(Dr. W G Prasanna Kumar)是氣候與災難專家,討論宗教慶典裡的踩踏事件時,他說踩踏發生於兩種情況,一是急於逃離危險,二是為利益蜂擁而上,包括爭睹明星、搶獎品。

因為逃離而踩踏,2010年柬埔寨的送水節是經典案例,因為有橋梁晃動引發群眾疑懼,造成踩踏,300多人死亡。為逐利而踩踏,2014年上海市外灘的新年前夕,有人撒假錢引發跨年活動的民眾爭搶 ,36人喪生。

根據上述專家的分析,推擠是一下子湧入太多人,且常與動線瓶頸有關;而踩踏則是有個瞬間觸發的因素。

避免推擠,倫敦警方有經驗,因為常處理足球迷群眾事件,動線規劃已建立慣例,距離大型活動會場最近的地鐵站會關閉,迫使群眾往較遠的兩個地鐵站移動,如此一來湧向地鐵的人潮就先一分為二。在距離開放的地鐵站500公尺處,便設立了金屬柵欄通道,當人潮還不是很擁擠時,就強迫群眾開始排隊,這一排,隊伍超長,移動緩慢,但不是毫無秩序的人擠人。這方式也用於諾丁丘嘉年華會的人潮控制,就是不讓群眾一下子大量湧入車站。

避免踩踏,在台灣我看過的YOYO點點名舞台活動,安全防護比其他親子活動好,YOYO主控的場,會盡量拉大幼兒的搖滾區,有時舞台前淨空,與搖滾區保持點距離,以免小朋友爭相擠向舞台要獎品或看明星,也有一定數量的人手維持搖滾區。梨泰院事件當晚,我正帶著幼兒參加中部某鄉鎮市的萬聖節活動,不是YOYO主控的場子,安全措施就差很多,搖滾區人力不足,沒有明確的界線,因此隨著人數增加,以及站在後方家長們的紛紛往前站,搖滾區只有縮小沒有變大,相對擁擠,比較大的小孩積極往舞台貼近,小小孩被擠倒的風險大。看著女兒站在搖滾區裡,我盤算,萬一有警訊該如何把小孩搶出來。宇宿雄太的行為給我靈感,我會爬上音箱、燈光的鐵架,想辦法跳上舞台,再從舞台往下跳到女兒旁。當人潮只會在二維空間移動時,三維是救命途徑。

我不怪該親子活動警覺性不夠,這年頭公家活動預算愈來愈低,承辦的業者只能砍成本競價,而且人手不足也不好意思要求主辦的公部門支援,因此坐在會場周邊的眾公所員工,即使當時手上無事,也不可能察覺或支援幼童安全事宜。
不管是踩踏或推擠,瞭解活動的可能罩門,參與者、主辦者多少可以趨吉避凶。對職司城鄉經濟發展的公部門而言,大型活動是振興觀光服務業的常態,群眾安全已是城市行銷的必修課, 台灣這方面的學者不少,長榮大學教授邵珮君等人在2019年有論文探討群眾控制的策略(Stampede Events and Strategies for Crowd Management,發表於Journal of Disaster Research),有三項建議值得參考:

一、建構大型資料庫。論文裡寫說,比起其他意外,踩踏事件發生較不頻繁,但數字與資料不易取得。研究人員與警方應該多花些時間蒐集、建立事件資料,言下之意似乎公私部門協力有問題。該研究建議公部門權責單位可以就資料蒐集建立格式,依其構想,與事件有關的各單位,不管是民間或公部門,在資訊上就可以有共同的語言與溝通介面。

二、必須建立人數、密度監控系統,並且寫入法律中。

三、必須建立安全檢查表,寫入法律中,與活動有關的權責單位照表檢查危險因素,若人、事、時、地、建築物能照表檢視,便能可以呈現危險因素,特別防範。

若依照以上建議,必需針對現行「直轄市、縣市大型群聚活動報備書、許可(變更)申請書」裡的「安全工作計畫」建立檢查表。

若能依照邵珮君等的建議,以我帶女兒參加的萬聖節活動為例,主辦機關就會察覺,儘管扇形車庫鐵路宿舍區的頹廢環境有利於萬聖節的鬼怪氣氛,但其幽暗、不平整的道路也是危險因子,沿途必須有安全維護人員。不能怪該機關,小小一個公所,能有幾位文官接受過活動安全、危機管理訓練?活動事前,承辦廠商也不可能召集所有支援文官進行安全預防簡報。帶小孩參加活動,提心吊膽是家長自己要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