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表現良好非唯一考量 張錫銘提告求假釋再吞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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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錫銘提告求假釋,台南地院19日判敗訴。圖為張錫銘當年持槍挾持老農與警方對決的畫面/翻攝畫面

張錫銘提告求假釋,台南地院19日判敗訴。圖為張錫銘當年持槍挾持老農與警方對決的畫面/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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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11:58

(記者王吟芳/綜合報導)犯下多起重大擄人勒贖重案的槍擊要犯張錫銘,入監17年來洗心革面成為南監模範生,申請假釋卻18度被駁,他為此提起行政訴訟,本月5日並出席言詞辯論庭與矯正署代表正面交鋒,但台南地院行政庭審理後認為矯正署不准假釋的處分並無違法不當,上午判張錫銘敗訴,可再上訴。

張錫銘從2017年2月符合假釋要件起,五年來共提了19次假釋申請,被矯正署駁回18次,其中第1次到第13次,都在第一關就被台南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駁回,理由均指張錫銘前案犯行重大,有從嚴考核必要。第14次與第15次,假審會以「該員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從其言談中可見其思想已有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等理由,通過審查同意張男假釋,但送到法務部矯正署後又都被打回票,而最近的第16及17兩次申請,在同樣的受刑人及同樣的在監表現情況下,南監假審會卻又決議駁回,令人質疑標準何在,張錫銘因此針對第16次的假釋申請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台南地院上午公布判決理由指出,依《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可知假審會決議僅供法務部矯正署參酌,並無拘束法務部矯正署之效力,仍須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才能准予假釋。且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被告是「得」許假釋出獄,而非「應」許假釋出獄,且「悛悔實據」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因假釋審查事項範圍廣泛,均屬矯正署裁量範圍,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只能審查處分有無違法,不得取代矯正署做出得否假釋的判斷。

法官認為,法務部矯正署是依法務部「假釋審核參考原則對照表」,考量張男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三大面向後,以張錫銘「有傷害前科,復持槍射殺被害人,並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成犯罪集團,共同持有數量多且殺傷力強大之槍械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索鉅額贖款、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犯行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安全,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爰有再行考核之必要」為主要理由,決議未通過假釋,且張男犯後態度不佳,決議不予許可假釋,並非沒有理由。

判決理由指出,雖張男主張他在監表現良好,多次受表揚,累進分數已進至假釋級別一級標準,但這並不是矯正署判斷他有無悛悔實據的唯一要件,尤其他在前次不予許可假釋後,到本次陳報假釋期間,仍未有積極向被害人和解或賠償的作為,也沒有提出相關和解計畫供矯正署審酌。

法院並以詹龍欄為例指出,與張錫銘所犯相關的刑事案件共犯有10人,同樣判處無期徒刑的只有詹龍欄,其餘共犯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2年2月不等,犯罪情節均比張男輕微,而詹龍欄是在監執行超過20年才獲准假釋,且假釋審查也是從嚴,可見矯正署處分並無違反平等原則,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張錫銘敗訴。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上午獲悉判決結果後表示,很遺憾在行政法院的保守與躊躇之間,仍讓矯正署可以藉由寬泛的行政裁量,恣意否決掉受刑人生命的各種可能,但監所關注小組與張錫銘的家人仍會陪伴他繼續走下去,努力的讓一切努力被看見。

陳惠敏說,判決結果正如最後言詞辯論庭所呈現的一樣,矯正署不斷的將張錫銘申請與被害人進行修復式司法被檢方駁回一事,理解成張錫銘在推諉卸責,法官也進一步責難張錫銘,認為他應當透過家人與朋友來與被害人談和解,這樣的見解都忽略掉在監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拘束的事實,而家人與朋友也不該成為被連坐處罰的客體,一人做事卻要親友承擔的被害人修復,難道是我們所樂見的嗎?更何況透過加害人與被害人私下接觸的方式,而不是由國家作為中介主導的修復,會更好更順利嗎?這個判決凸顯了當前假釋制度的困境與危機,絕不會因為這次矯正署勝訴獲得妥適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