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陷囹圄!反對港警查手機資料 國安法下香港新聞言論自由堪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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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透過上訴,阻擋港警檢取他的手機內新聞資料。 合成照片取自「Lady Liberty HK 香港民主女神」臉書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透過上訴,阻擋港警檢取他的手機內新聞資料。 合成照片取自「Lady Liberty HK 香港民主女神」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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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00:00

(記者王秋燕/綜合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20年8月被捕,香港警方國安處取得他兩支手機,律政司認定依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檢取黎智英手機內新聞資料,黎智英不服就此上訴,上訴庭28日開庭後決定在10月底裁決。

台灣香港協會理事長桑普接受《菱傳媒》電話採訪時說:「這將是首例香港司法案件,涉及是否依據到《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來檢取手機存取的新聞資料、要不要給予新聞材料交出令,以及判斷準則是什麼。」

根據香港媒體《明報》、「東網」報導,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28日在上訴庭表示,《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內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另建議法庭為下級法院頒下指引,權衡公眾利益才可批准檢取新聞材料。

香港律政司代表則在上訴庭表示,由於相關新聞材料或涉及潛在證據,指控黎智英和香港《蘋果日報》勾結外國勢力,因此本案判決或會影響12月1日的審訊;另強調新聞自由是市民重要的權利,應該受到保障,又認為《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立法原意,從不是踐踏本地法律。

上訴庭3名法官決定至10月底頒布相關裁決。黎智英之前要求法庭界定哪些屬於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以及新聞材料之案件,上訴法庭將先在9月30日宣布。

桑普表示,《港區國安法》實施前,依據香港警隊的條例,警方可以檢取手機內資料,但要挖出其中的新聞材料的法律依據是《釋意及通則條例》的第84條,可申請交出新聞材料,但必須證明是要有重大價值、犯罪相關證據,並由區域或高等法院法官發出手令才可以。

他指出,《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寫的寬泛,第43條實施細則是只要律政司說是「指明證據」,就可檢取,且國安法法官也可批出檢取手機新聞資料手令。黎智英代表律師彭耀鴻對此提出異議,表示若僅是文義(字面)解釋,那一切證據都可以這樣做,那以後就沒有新聞、言論自由保障。因此必須根據《基本法》有關新聞、言論自由的標準,法庭必須為下級法院制訂指引,且要講明是否依據《釋意及通則條例》第84條的精神與步驟以檢取資料。

針對記者提問《港區國安法》是不是凌駕香港所有法律?桑普認為,得先進一步認識《港區國安法》,他說:「《港區國安法》不是香港的法律,是中國的法律,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硬塞到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因為是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位階是高於《基本法》,且新法優於舊法,且其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所以國安法法官,或者香港各級法院法官能或許可自行決定,但若決定之後,遭到人大常委會說要推翻,或者又說要用《港區國安法》第55條的送中規則,把案件移轉到中國以解決疑義。」

桑普強調:「就法言法,香港是無險可守的,《港區國安法》的確有凌駕性,不要說《基本法》了,其他的法令都在《港區國安法》之下。」

桑普指出,若香港上訴庭法官認定,可以用文義解釋、「指明證據」的範圍就很廣泛,以後香港新聞、言論自由是歸零,但若法官認定是以目的為導向,以言論自由作為底線,新聞自由就不至於歸零。

他表示,「一旦上訴庭法官同意律政司檢取黎智英的手機新聞資料,掌握爆料者等所有資料,港警可藉此抓捕更多人,甚至有機會抓取到民主派人士的通訊脈絡,這跟外國勢力沒關,基本上是斬斷香港新聞自由。」

許多人士已經因為涉及國安法案件而被關押,民主派人士包括黃之鋒、戴耀庭等,以及香港《蘋果日報》高層可能將認罪,但認罪最多就是減刑三分之一。黎智英身上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與妨礙司法公正三宗罪,但他目前是唯一堅持不認罪的人。

桑普坦言,黎智英手機新聞材料若真的被律政司檢取,國安案件遭判處終身監禁可能性不低,黎智英堅持四不「不後悔、不動搖、不離港、不放棄希望」,而他有很深的基督信仰,相信他會堅持到底,但最擔心的是黎智英會被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