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國庫破洞!冤獄刑事補償20年賠7.6億元 竟只向失職公務員討回16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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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00:00

(記者蘇聖怡/綜合報導)《刑事補償法》第34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各級法院也設立「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但根據監察院調查,近20年來冤獄賠償件數1976件,金額高達7.6億元,但成功行使求償權僅12件,求償金額才共165萬元,比例懸殊。

原名《冤獄補償法》的《刑事補償法》自1959年訂定,條文明定因冤獄造成的國家賠償,政府可向失職公務員求償,可是法案訂定50年後,才出現首件求償成功案例。

此案例是持刀搶劫的呂新生在1993年被判無期徒刑,服刑13年後聲請假釋,獄方才發現當初搶錢案根本還沒定讞,高院重新審理改判8年徒刑確定,呂新生多坐5年冤枉牢獄,獲513萬元賠償金;法院也向1法官、2檢察官求償,2008年判決結果出爐,3名司法官創下司法首例要各賠國家30萬元。

這起求償成功的首例讓許多力推司法改革者受到鼓舞,但10多過去,後續成功求償的案例卻少之又少。根據審計部決算報告,政府多年來因冤獄案已發出高額補償金,但各機關回頭向司法官求償所得的金額卻很少,兩者落差極大。

10年前統計數字顯示 僅28件行使求償權

根據監察院2012年冤獄專案報告,2002年至2010年間冤獄核准賠償件數分別為司法院所屬768件、法務部所屬21件、國防部(軍事法院)所屬284件;進一步審查各機關是否行使求償權,可發現僅有司法院25件、國防部3件,法務部無刑事求償權統計,但針對涉及冤獄賠償的機關人員會懲處,包括記過、申誡等。

若從賠償金額來看,2002年至2010年間全國冤獄賠償金額高達4億959萬餘元,但機關向失職公務員行使求償且成功獲賠的案件僅7件,包括呂新生案及綠島監獄承辦人未依程序及時釋放鄧姓人犯等7案,其餘案件經各法院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決議,均認為承辦公務員並非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免予求償。

監察院當時指出,行使求償權的比例僅0.65%,比例極低,相關審查標準、審查是否確實,均有待檢討。監察院也認為,各機關應研究建立相關機制,適時公開不向失職公務員求償的原因等資訊,提供大眾審閱以昭公信。

2012年迄今求償件數更少 只討回23萬

但10年過去後,監察院2022年再針對冤獄賠償求償案件進行調查,卻發現各機關行使求償權的比例又更低了!

據司法院統計,自2012年至2020年8月底止,刑事補償事件案件數903件,補償金額3億5292萬餘元;但求償件數只有5件、0.55%,求償金額23萬餘元,僅0.07%,求償比例偏低。5件成功案例中的求償對象包含承辦檢察官及書記官共7人。

監察院調查發現,2012年至2019年11月止,各法院審核成立刑事補償事件共781件,由補償法院辦理求償的案件竟1件都沒有,至於司法院認定原承辦人員有違失,函送各補償法院審查是否求償者,也只有17件(占2.18%)。監察院指出,從相關統計數字來看,司法院及各法院究竟有無依法審查求償權的行使與範圍,令人生疑。

監察院表示,外界對於現行刑事補償事件內部求償、懲處機制都有疑慮,司法院已允諾,未來將檢討評估引進外部監督機制,並將違失人員的責任調查報告、求償審查會會議紀錄及相關卷證函送監察院參酌,減少外界疑義,提升人民對司法信賴。
刑事補償流程

近20年刑事補償vs求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