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論媒觀點/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了嗎?真的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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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00:00

陳炳宏/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優聘教授

台中市第二選區立法委員補選正打得激烈,候選人顏寬恒控訴執政黨利用媒體鋪天蓋地抹黑他,但台灣不是規定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了嗎?顏為何還會指控呢?另外如果台灣訂定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條款,是希望讓媒體能獨立專業運作,才有助於民主制度扎穩根基,但實際上黨政軍有退出廣電媒體了嗎?

試問大家:知道中央廣播電台是誰的嗎?那是文化部的;漁業廣播電台誰的?農委會的;教育廣播電台誰的?教育部的;警察廣播電台誰的?內政部的;漢聲廣播電台誰的?國防部的,通通都是政府的。
    
另外,立法院早在2003年修訂廣電三法要求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那為何客家委員會在2017年還可以成立講客廣播電台?蔡英文總統甚至還親自出席「講客廣播電臺開播茶會」,這樣看來,講客廣播電台到底是誰的?
    
要了解廣電媒體是誰的,有一個很簡單的判斷標準。如果這媒體的高階領導階層如董監事是由政府機關,例如文化部提名、行政院同意,那就是政府的,這些人是會隨著政黨輪替而替換,例如中央廣播電台、講客廣播電台。但如果這個媒體的董監事是由行政機關提名,還需經過代表人民的立法院通過,這個媒體便可以視為國家的,或說公共的。根據此標準,台灣只有兩個廣電媒體是國家的,屬於全民的,一個是公共電視,一個是原住民族電視台。
    
但2003年立院不是已經修正過廣電三法讓黨政軍三退了,為何政府媒體還存在呢?問題就出現修正後廣電法條文的奧妙。現行廣電法第五條規定,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接著第5-1條則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
    
各位看出第五條的奧妙了嗎?簡單說,第5-1條規定政府不得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但第5條則說,政府為特定目的可以成立公營廣播、電視事業。這樣,有衝突嗎?黨政軍有退出廣電媒體嗎?有嗎?政府依特定目的還是可以設立廣電媒體,只是那叫公營,跟第5-1條的不得投資民營不衝突啊。背後的隱含意思是,廣電法修法後歷經民、國兩黨執政後,黨政軍還是沒完全退。事實證明,沒有一個執政者真的想要退出廣電媒體! 
    
希望各位有看出法規的奧妙,所以政府覺得有需要客語廣播電視台,所以就設立講客廣播電台,未來有特定目的需要,也可以成立婦女廣播電台、銀髮廣播電台、兒童廣播電台、身心障廣播電視台等等。目前因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故」還沒通過公營電視台申設辦法,一旦未來通傳會硬要制訂,那政府根據廣電法第五條,還是可以成立公營電視台。
    
「因故」這點說來有點話長,通傳會當年為讓講客廣播電台合法成立,在2016年10月通過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讓講客廣播電台設立取得合法法源(通傳會應該不敢同意這樣的說法,因為也許它只是個被動的配合者),在講客成立後,通傳會又在2017年6月提出「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這就有點令人傻眼。筆者主觀認定這是想讓客家電視台能從公廣集團被納入客委會的配合手段,因此投書提出質疑何謂公設電視台?筆者問了個有點幼稚的問題,即「公設電視台」是甚麼,英文怎麼寫?後來通傳會「因故」修掉相關敏感字眼,限縮成「由政府依法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等公共廣電媒體才得依法設立,暫時阻斷客家電視台納入政府媒體之列的想像,但未來會不會再提出修正,請大家睜眼緊盯。
    
簡單說,執政者從公營到民營玩文字遊戲,再創造「公設媒體」,讓台灣社會面對法律的態度,只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然就是做半套,然後指責法規沒用,希望可以刪除,這些都是陰謀啊!以黨政軍三退政策來說,黨政軍有法規都不退出媒體了,刪除法規會更好嗎?如果顏寬恆有機會選上立法委員,建議以黨政軍三退未落實的政策受害者的角色,緊盯住行政機關落實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條款,不要讓黨政軍媒體再度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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