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缺席台灣首次公民複決!5萬收容人透心聲「坐牢也要投」 民團籲速通過不在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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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00:00

(記者單蔓婷/台北報導)今年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日,全台灣五萬在監無法投票的收容人,有機會投公民複決選票嗎?答案恐怕不樂觀!民間機構正尋求立委支持。

立法院會今年3月25日表決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法將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參與公民投票的權利。接下來將在11月26日交由公民複決,而這也是台灣憲政史上首次進入公民複決程序的修憲案,與選舉投票同一天。

監所關注小組向法務部與中選會確認,除受監護宣告及未滿20歲的收容人外,目前在監無法投票的人數突破五萬;我國目前沒有任何法律限制收容人與尚未被定罪的羈押被告行使選舉權,但收容人卻從未投過票。監所關注小組今年盤點全國51所矯正機關,清查擁有公民複決權卻無法參與投票的受刑人數,雖然「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還卡在立法院,但在籍與否並非公民複決權的必要,這五萬名受刑人能否在今年11月26日台灣憲政史上第一次公民複決中投票呢?

監所關注小組收到從監所寄出的請求書2,124份,理事長陳惠敏向立委遊說並提出3項訴求:儘速完成不在籍投票的立法;中選會應在各監所設置投票所;讓戶籍設在監所的收容人申請可戒護至監所所在的投開票所投票。

截至目前,已收到11位委員回覆,其中對3項訴求皆表示支持者集中於在野黨,包括時代力量邱顯智、陳椒華與王婉諭委員;以及民眾黨蔡壁如、張其祿委員、國民黨林為洲、陳以信委員。唯一表態支持的民進黨張宏陸委員,則支持不在籍投票立法後實施。

收容人盼早日在獄中投出選票。監所關注小組提供

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遭擱置  政治考量大於執行難度

《憲法》第130條規定年滿20歲的國民具有投票權,即便受褫奪公權失去被選舉權,仍享有投票權。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定有「在籍投票」限制,而《公民投票法》第25條寫明「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既然在籍與否,並非公投必要條件,收容人是否有望在年底公民複決投出選票?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提醒,「公投法25條雖然是這樣寫,可是不在籍投票本身卻沒有法源,必須還有一個不在籍投票法的規劃設計」。

行政院去年9月30日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立院今年4月完成委員會審查和第一次黨團協商,但至今卻毫無進展。張其祿坦言,法案之所以延宕,「這背後比較政治性的因素,可能遠大於技術性,或者行政上能不能克服」。

張其祿說,不在籍投票制度在美、英、日、韓等先進民主國家行之有年;即便是科技能力遜於台灣的印尼,大量移工與留學生都能透過海外投票參與總統大選;再看愛沙尼亞獨步全球的電子投票,其設備也是台灣出品,因此技術問題並非無法克服。他坦言,「最大的障礙還是來自於大黨的政治盤算」。

長期爭取收容人公民權的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也指出,曾有立委關注疫情時期的不在籍投票困境,比如居家隔離的人應如何投票,「欠缺長期考量」;更有部分立委認為海外台商等公民並非自家票源,對此議題興趣缺。陳惠敏說,「說到底還是太過在乎對選票的計算」。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曾呼籲不在籍投票法制應適用於公投以外的選舉及罷免範圍。翻攝張其祿臉書

另闢蹊徑難長遠  推動立法難迴避

「不在籍投票立法進度」與「年底中選會在各監所設置投票所」必須綁定?還是並不衝突?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說,「我認為並不一定衝突」。

盧映潔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項明定選舉機關應對戶籍設於所轄的投票人員安排投票所。但解決了設籍監所的8%受刑人之外,設籍家中的呢?礙於「在籍投票」規定,以及《監獄行刑法》中「許可外出」的事由並沒有「投票」一項,戶籍在家中的收容人,目前無法出監行使投票權。

不論是設籍監所或家中, 在各監所設置投票所或許是種解方,盧映潔仍強調,「能夠通過並實踐不在籍投票的制度,才能根本解決收容人投票的問題」。

盧映潔教授(左一)強調建立不在籍投票制度才能從根本解決監所投票困境。監所關注小組提供

公民複決有望加設投票所? 立委:很難期待

對於收容人參與年底公民複決的可行性,中選會和法務部各有說法,法務部認為須等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通過,而中選會則是表示移轉投票在執行上有困難。

「我覺得年底要在監獄加開投票所,是高度困難的」,立委邱顯智觀察,除了不在籍投票法案延宕,設置投票所涉及一般規劃、人員訓練、安全與戒護措施等,「很難期待短時間內完成這些流程」。

「原則上我認為投票所還是可設置,只是意義比較有限」,邱顯智說,目前制度不完備,即便設置投票所,多數收容人戶籍不在監所還是無法投票。

監所關注小組則認為,既然行政機關舉出秘密投票存疑、沒有人願意進監所當選務員等等困境,那申請戒護至監所所在的投開票所投票呢?

「外面的人會害怕」、「這樣戴著手銬腳鐐出去很難看」,陳惠敏反問,「如果收容人自己都願意戴著手銬腳鐐去投票了,到底為什麼不讓他們去」?

「不在籍投票是一個世界潮流,以台灣來講,現在大量民眾返鄉投票,其實也是沒有必要的」,邱顯智說,因身處監所而無法投票,同樣會造成對公民權的損害。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指出我國刑法在投票權上已沒有「褫奪公權」,因身處監獄而無法投票是對公民權的損害。翻攝邱顯智臉書

監所關注小組喊出「票票重要 ,票票等值」,陳惠敏(右)盼收容人在年底的修憲案公民複決中行使其原有的投票權。監所關注小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