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觀察/《港區國安法》案件無陪審團如作秀 被告遭長期羈押委屈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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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左)、何桂藍、黃之鋒、鄒幸彤及李卓人仍因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遭羈押在獄中。翻攝「Lady Liberty HK 香港民主女神」臉書

黎智英(左)、何桂藍、黃之鋒、鄒幸彤及李卓人仍因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遭羈押在獄中。翻攝「Lady Liberty HK 香港民主女神」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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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00:00

(王秋燕/綜合報導)香港《國安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實施迄今,最少183人遭到逮捕。從首件《港區國安法》的「唐英傑案」、民主派47人再到黎智英案,香港律政司都做出因案件具「涉外因素」,不設陪審團,由指定國安法法官審理的決定,以及多數被告遭到長期羈押,都採取認罪策略的過程,都引發香港司法不公的爭議。

在美國、香港等適用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普遍存在陪審團制度,香港陪審員由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的居民出任,可參與刑事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的審理,並就案件進行評議和裁決。

不過,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香港律政司長可基於三個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不需要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分別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香港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接受香港01採訪時指出,「《港區國安法》有條文規定,毋須設陪審團審訊,自己對法官有信心,相信這樣做對司法獨立和公正影響不大。」

香港文化協進智庫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韓成科在香港網路媒體「思考HK」撰文指出,「陪審團是普通法下的一項制度,也僅僅是一項制度,不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真理,更不是公平審訊的唯一模式,無論是基本法還是香港任何現行法律皆未表明陪審團是公平審訊的必備要素。」

文章另提到,「香港經過這幾年政治內耗,社會對立嚴重,對於一些涉及敏感政治議題以及人物,甚至有外國勢力介入的案件,交由陪審團審理,不論抽出來的陪審員是反對派支持者或是建制派支持者,都很難完全中立審理。」

美國喬治城法學院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說:「香港高等法院的陪審團審理制度一直以來是確保刑事案件審理符合正當程序和正義的重要保障。《港區國安法》中無陪審團審理條款的功能,是為了減少審理結果的不確定性,而這個結果完全是由行政長官挑選的法官決定的。政府似乎是非常努力地想要防止這些國安案件出現任何不如意結果的可能性。」

黎恩灝進一步說:「民主派47人國安法案件審理就是作秀審判,大多數被告都已被羈押1年多,香港最高法院的由陪審團審理的傳統做法也被行政當局移除了。香港律政司的決定也有違最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有關香港的結論性報告。不設陪審團的審理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公正審判。」

黎恩灝指出,「不設陪審團與北京所稱的人權在《港區國安法》下得到保障的說法恰恰相反。保護陪審團成員的安全和隱私的措施原本是有的,而且這些措施是有效的。陪審團安全面臨威脅的說法是荒唐的,是給那些效忠北京的法官得以最大程度地掌控案件審理找的藉口。」

已定居英國的香港前議員巫堃泰指出,「不設陪審團的決定表明人權在香港得不到保護。所謂的『涉外因素』完全是謊言;陪審團成員是隨機挑選的,加上法庭提供的保護,陪審員在案件審判期間可以與外界隔絕。在這樣的情況下,所謂的『涉外因素』怎麼影響陪審團的決定?」

人權觀察組織指出,《港區國安法》不論罪行輕重性質一律不許保釋,有違普通法無罪推定和准許保釋的原則。不願具名的香港大律師指出,長期羈押將導致被告降低減少動力抗辯,寧可儘快認罪。

民主派47人案件中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戴耀廷、黃之鋒等29人已承認犯罪。而壹傳媒黎智英與6名壹傳媒、香港《蘋果日報》前6位高位階主管,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罪,除黎智英與3間公司不認罪外,其餘被告都認罪,包括6名被告分別是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香港《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和楊清奇(筆名李平)。

美國之音報導指出,一般案件被告認罪目的是期盼獲得減刑,通常認罪可縮短三分之一的刑期。不過,《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的認罪被告是否也會有相關待遇,尚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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