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僑界之花風光背後藏心酸 目擊老公摔車外身亡還被公婆告爭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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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00:00

(記者王吟芳/高雄報導)活躍於台美僑界的世界台商聯合總會青商會長黃聖家,2017年與丈夫郭正雍赴澳洲參加世台商會聯席會議,不料會後旅遊活動發生遊覽車翻覆意外,郭正雍傷重身亡,同車的黃聖家雖幸免於難,事後卻經歷了一場爭產的腥風血雨。原來車禍後黃聖家與公婆協議,由她出面在澳洲爭取丈夫的事故賠償金,後獲賠澳幣折合台幣約1216萬,她將其中的905萬元匯給公婆,但公婆嫌太少,還指她遲延匯款,要求加計利息與罰款,因此提告向她索討153萬餘元,最後法院判決黃女只需再給公婆15萬元,全案確定。

黃聖家目前在美經營理財顧問公司,去年她當選世界台商聯合總會青商會會長,更榮獲僑務委員會舉辦的首屆全球青商潛力之星,風光無限。她受訪時感性提起,她會踏入保險理財領域,是受到已故先生郭正雍的影響,但外界不知道的是,黃女當時正與郭男父母對簿公堂,起因就是郭正雍的死亡車禍。

2017年4月10日,時任芝加哥台美商會青商部理事的郭正雍、黃聖家夫妻,在澳洲墨爾本參加世界台商聯合總會理事會,會後與來自台灣的青商代表們揪團參加旅遊活動,途中一行28人搭乘的遊覽車因天雨路滑翻覆,郭正雍被拋出車外傷重死亡,另有包括黃聖家在內的14人輕重傷。

郭男父母事後提告指出,其子郭正雍車禍身亡後,因兒子與媳婦並未生育子女,他們倆夫妻依法可繼承兒子遺產及請求車禍事件的死亡賠償金,兩人遂在2017年10月與媳婦黃女簽署委任同意書,約定以黃女名義在澳洲提出車禍事件損害賠償訴訟,黃女也同意在取得賠償金扣除相關費用後,將這筆錢匯給公婆。

郭男父母表示,2年後澳洲官司打完,共拿到澳幣586500元的賠償金,折合新台幣約1216萬元,但媳婦黃女卻未知會他們,就擅自領取賠償金,並自行計算後分給他們43萬多的澳幣(約合新台幣905萬),自己則留下15萬澳幣(約合新台幣311萬)。

他們主張,媳婦黃女不但自行計算分配金額,且延遲匯款,因此要求依照雙方當初的約定,亦即58萬澳幣扣除黃女應得的生活補助費10萬餘澳幣後,剩下的48萬全給公婆;另黃女領取賠償金後,本應在2019年4月1日匯款給他們,卻拖延至12月22日才完成,整整晚了242天,所以黃女還得再給付依法定利率5%計算的利息即澳幣14460.42元。

黃女公婆還說,依照當初協議,黃女若提供案件資訊有延遲,必須支付澳洲律師費用作為罰款,雖然她共遲延5次,但看在親戚一場,僅向她請求1次的澳洲律師費用,即澳幣13500元。上述金額合計後,扣除黃女已匯出的43萬澳幣,應再給付他們澳幣73750.6元,以匯率20.75計算為台幣153萬餘元。

黃聖家則反駁稱,她與公婆簽立委任同意書的事由是在澳洲發生的車禍事件,請求賠償金所適用的法規也是澳洲法律而非台灣法律,再加上她長期旅居美國,依不便利法庭原則,本案並不適宜由台灣法院管轄審判。

她主張,依據澳洲維多利亞州法律規定,只有車禍發生時與郭正雍有扶養關係者,才能請求賠償,家族中僅她符合資格,公婆依法則無任何求償權。黃女強調,她是為了替深愛的亡夫盡孝,再加上自己在僑居地全力經營事業無暇他顧,才決定將賠償金扣除必要費用後全給公婆,這筆錢性質上應屬於贈與,金額也是當初雙方談妥的,沒道理再重新分配,且依法受贈人也不得針對贈與物請求遲延利息或罰款等。

    

一審法院完全認同黃聖家的主張,判公婆敗訴,但上訴後二審改認為郭正雍在澳洲車禍身亡,其父母依我國侵權行為法則,也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認為,黃女依約定已給付公婆43萬澳幣,金額無誤,但她經公婆三催四請,直到發出律師信才完成匯款,確有給付遲延狀況,判她應再支付遲延利息(澳幣)717元及延遲罰款6750元,折合新臺幣共15萬4940元。全案確定後郭男父母仍不服,又申請再審,但上月已遭法院駁回。

黃聖家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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