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開記者會說明憲法法庭判決命被告登報道歉違憲的理由。司法院提供
(記者賴心瑩/台北報導)強制登報道歉將走入歷史!憲法法庭25日作出兩個最新判決,其中第2號判決認為,一般法院用判決強制妨害名譽被告公開道歉的作法,已限制人民消極不表意的言論自由,也侵害《憲法》保障人民思想自由的意旨,往後類似案件不得再強制要求加害人刊登道歉啟事,頂多只能要求刊登法院判決勝訴的啟事或判決書。
名嘴陳敏鳳2015年1月在美麗島電子報撰寫標題為「馬英九總統收受違法政治獻金,抓到了?!」新聞,揭發時任總統馬英九違法收受企業界2億元政治獻金,馬英九為此提告要求陳賠償1千萬元並在4報刊登道歉聲明加判決書,藉此回復名譽。最高法院去年10月判陳須賠馬6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在《聯合報》刊登道歉聲明1天,全案定讞。
另外《中國時報》曾姓記者2015年間撰寫標題為「養雞種樹?黃國昌謊言被戳破」報導,指控當時正在參選立委的黃國昌家族在中國投資,黃的岳父國山東有上億元的農業園區,但土地上卻蓋有工廠等。黃提告後,法院判《中時》須賠償黃50萬元並在三報刊登道歉聲明定讞。
陳敏鳳、《中時》與其他兩件類似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強制道歉有違憲之虞,打憲法訴訟,要求大法官釐清《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中「適當處分」是否該包括法院用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事實上,早在2009年大法官會議年代就曾作出釋字第656號解釋,討論過法院用判決要求妨害名譽加害人公開道歉的規定是否違憲,當時大法官認為,只要「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格尊嚴的情事」,就沒有違背《憲法》23條比例原則,也不牴觸《憲法》對人民有不表意自由的保障。
但時隔12年後,大法官改認為,一個人是否願意誠摯向他人認錯及道歉,與他個人內心信念、價值有關。強制道歉是強制人民不顧自己真實意願,表達與他良心、價值信念相違背的意思,用判決命令人民強制道歉,除會直接限制人民消極不表意的言論自由之外,更會干預其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的思想自由。
大法官認為,強制道歉這種禁止人民沉默、強制其表態的要求,等同是將法院的法律判斷強制轉嫁成加害人對自己的道德判斷,「讓他們因而產生自我否定、自我羞辱的負面效果」,必然會損及道歉者的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侵害《憲法》保障自然人思想自由的意旨,因此當年釋字第656號解釋在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大法官認為,對妨害名譽案的加害人而言,非出於本人真意的道歉,不是真的道歉,而是違反本意的被道歉;另對被害人而言,這種心口不一的道歉,是否有真正填補損害的正面功能,也有疑問。因此法院用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的作法,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相違背。
大法官指出,未來法院選擇「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時,可捨棄公開道歉一途,改採要求加害人刊登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或改要求加害人在媒體上刊登部份或全部判決書內容作為替代方法,同樣能讓大眾知道法院已認定加害人有妨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有助於填補被害人名譽所受的損害,又不至於侵害加害人的不表意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