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金門鐵人三項挑戰賽」疑違法緊急停辦 監察院介入恐有數十起未爆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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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00: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金門鐵人三項挑戰賽」及「金門盃海峽兩岸武術嘉年華賽」驚傳疑似違法補助,主辦單位金門體育會8日緊急發函金門縣政府請求停辦。《菱傳媒》獲報,不只本案,監察院還大動作調查其他案件是否有類似情形,恐還有數十起未爆彈,全案延燒,不排除擴大清查全國各縣市。

金門體育會8月間宣布,將於9月28日舉辦「金門鐵人三項挑戰賽」,邀請台灣、中國等各路好手參加游泳、自由車、路跑等三競賽項目,報名費從1500元到3500元不等,另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補助。未料9月8日該會突然緊急發函給金門縣政府,聲明要註銷申辦鐵人三項及兩岸武術嘉年華兩項比賽。

函文以理事長、即金門縣議會副議長歐陽儀雄的名義發出,主旨寫明「惠請准予註銷『2025金門鐵人三項挑戰賽』曁『金門盃海峽兩岸武術嘉年華賽』兩案,請鑒核。」內容則說明,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旨揭兩案未經事先補助公告,疑會受監察院或審計單位認定為違法補助,擬請准予註銷申辦。

至於已經報名的選手,該會強調,將把報名費將全額退回給選手;選手若已預定機票、船票、住宿,金門體育會擬於當日採自由意願,透過團練方式進行交流以做回饋。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不得接受監督機關補助 若接受補助需揭露

《菱傳媒》調查,本案起因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補助,惟必須「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簡言之,議員的法定職權是監督縣政府,為了避免濫用權勢施壓拿錢,法律限制只有在某些例外狀況下,民代才可向縣政府申請補助,但必須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完整揭露議員身分,並於事後主動公開,否則就會產生觸法疑慮,而面臨裁罰下場。

金門體育會理事長是副議長歐陽儀雄,副理事長是議員蔡其雍,另有一名幹部也具議員身分,因此該會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補助時,依法必須揭露會內成員的議員身分。惟金門體育會辦理鐵人三項比賽時,不知何故,竟未檢具相關文件就向縣政府申請補助,而縣政府人員竟也逕自核予補助。

由於該規定已行之有年,目前不清楚全案出包的原因,究竟是該會人員刻意隱瞞或縣府護航包庇,還是單純的雙方都不諳法規、缺乏法治觀念,造成觸法結果。

金門體育會理事長今年1月交接,由縣長陳福海(中)擔任監交人,新任理事長歐陽儀雄(左)自原任理事長唐麗輝(右)手中接下印信。翻攝歐陽儀雄臉書

 

金門體育會、縣政府未諳法律 後續恐有數十件待查

知情人士透露,本案是監察院介入調查,疑違法補助的情事才爆發。令人詫異的是,不只金門體育會,連金門縣政府的公務人員都漠視相關法律規定,多數缺乏遵法意識,長年便宜行事,因此,本案恐非個案。據傳還有數十件待查,監察院已磨刀霍霍準備開鍘。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規定,違反補助公告規定者,將依交易或補助款項的多寡,採階層式裁處金額不等的罰鍰,最少1萬元,最高可達600萬元以上。據悉已有多人「剉咧等!」最終總裁罰金額恐很可觀;此外,類似違失情節是否也發生在其他縣市,亦待監察院全面調查。

一名金門縣政府員工替申請補助者喊冤,強調他們只是想替金門做事,因不清楚相關規定才誤觸法網,並非故意不揭露真實身分,且連縣府員工也不知道這些規定,故監察院與政風處上星期已對此辦理兩天的講座宣導,要求縣府職員接受在職訓練;縣府未來辦理類似案件時,將對於這類補助更加謹慎,研議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平競爭方式的公告程序辦理採購、標售、標租。

《菱傳媒》詢問金門縣政府相關承辦人員,對方表示監察院近日確實著手調查數起案件,縣府將依規定配合辦理。

 金門體育會即將舉辦的「金門鐵人三項挑戰賽」及「金門盃海峽兩岸武術嘉年華賽」,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8日緊急發函金門縣政府通知停辦。讀者提供
金門體育會即將舉辦的「金門鐵人三項挑戰賽」及「金門盃海峽兩岸武術嘉年華賽」,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8日緊急發函金門縣政府通知停辦。翻攝畫面

對此,監察院12日透過新聞稿表示,《利衝法》自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依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構)進行補助或交易行為,僅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時方可為之。例如:補助案須在機關(構)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採購案必須是機關(構)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方得為之。在符合例外規定下,仍應依《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上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方屬適法。

監察院表示,近年調查實務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違法補助的案例。不少關係人未注意到已受《利衝法》規範,縱知有該法之規範,諸多關係人誤以為「只要揭露身分就不會違法」,忽略了《利衝法》第14條「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核心規範。監察院為了提升法令認知,自該法修法迄今持續辦理法令宣導說明會,並製作《五分鐘 懂利衝》動畫,協助關係人了解合法申請補助的條件。

監察院表示,另考量地方民意代表兼任民間團體理(監)事、負責人之情況普遍,監察院112年初赴22個縣市議會,向議員宣導《利衝法》第14條規範,協助地方民代瞭解補助、交易相關限制。上述措施,皆非以裁罰為目的,而係以輔導為出發點,期能協助關係人正確遵循法令,避免受罰。

發稿時間:00:00

更新時間:  18:58 (增加監察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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