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30年5月鍾文智潛逃中國藏匿 竟有3幫手協助遁跡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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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文智逃亡路線圖。翻攝畫面

鍾文智逃亡路線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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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1:1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連一鮑魚與摩坦利投資公司前負責人鍾文智,涉炒作5檔台灣存託憑證(TDR)獲利4億餘元,3月間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刑30年5月確定後,隨即人間蒸發。台北地檢署查出鍾文智在鄭畯中、馮建英、游致暐(原名游林杰)三人協助下,疑已逃往中國,9日依《刑法》藏匿人犯等罪起訴3共犯。

鍾文智涉於2010至2011年間,以相對成交、高買低賣等手法炒作歐聖、揚子江、超級、明輝、特藝等5檔TDR,獲利4億餘元。鍾雖辯稱TDR不是「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核定的外國有價證券,未違反《證券交易法》,但未獲歷審法官採信,3月間判決累計刑期30年5月確定。

未料判決確定當天,鍾文智隨即人間蒸發失聯,引發最高檢察署震怒,立刻指示北檢檢察官許祥珍指揮台北市警局信義分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警局新店分局、刑事局、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海巡署、移民署等相關單位偵辦。 

北檢調查, 鍾文智(北檢通緝中)認自己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恐遭判決重刑,打算逃匿,遂與屏東縣同鄉的鄭畯中、馮建英(另案經新北檢通緝中),夥同游致暐,擬制逃亡計畫。

2024年10月14日,高等法院刑事庭第26庭評議無庸延長鍾文智的科技設備監控,並於同月17日解除電子手環後,鍾文智即得以自由行動,不受電子圍籬限制,著手規劃逃亡手段及事宜。由鄭畯中駕駛銀色NISSAN轎車,搭載馮建英、鍾文智等人,多次模擬逃亡路線。

2025年3月12日,最高法院以112年台上字第4290號判決駁回鍾文智上訴,進而判刑30年5月確定後,鍾文智遂於同日下午2時28分許,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 號前搭乘計程車,前往新北市石碇區。鄭畯中則駕車搭載馮建英,早於同日下午2時34分許,就先在新北市石碇區靜安路1段288號等待接應。

鍾文智於靜安路1段231號對面下車,隨即步行轉搭鄭畯中的轎車。車輛行駛至靜安路1段某處,犯嫌下車卸下原車牌,改懸掛偽造車牌,以規避查緝。車輛接著開往新北市平溪區台2丙線某處,3人才下車,並轉搭已在該處等候、由游致暐所駕駛的銀色TOYOTA轎車,沿台2丙線,往宜蘭縣頭城鎮頭城交流道下匝道方向駕車逃逸,使鍾文智得以隱避,並製造追查斷點。

3月13日,鍾文智搭乘不明船隻逃往中國後,鄭畯中即把NISSAN轎車駛回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信義國中前停車格停放,而TOYOTA轎車亦於3月13日,由游致暐駛回信義區吳興街320巷45號後方停車格停放。

3月25日,游致暐以10萬元價格,把NISSAN轎車賣給基隆市安樂區一間汽車商行;又於3月27日,以19萬8000元把TOYOTA轎車售予新北市汐止區一間汽車商行,湮滅自身犯罪證據,並妨害執法機關調查人犯行蹤。

北檢認定鄭畯中、馮建英、游致暐,均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使犯人隱避之藏匿人犯罪嫌」、第216 條及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9日提起公訴。

北檢考量鄭畯中、游致瑋2人並未坦承犯行,且製造多重斷點,以致執法機關難以追查,又協助重案人犯隱避,妨害司法權得以公正行使、斲傷司法威信甚深,惡性重大,建請台北地院從重量處2人有期徒刑1年8月,以資懲儆。馮建英則因另案經新北檢通緝,尚未到案。

至於前已約詢的鍾文智胞妹鍾文宜、侄女李佩蓁以及其他參與者,是否也涉及協助鍾文智逃亡,北檢仍在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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