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被控助圖利京華城獲取額外2成、逾百億元容積,羈押至今滿1年,台北地院審酌同案被告「橘子」許芷瑜逃亡海外難緝獲、重要證人多已交互詰問完畢,續押不符合比例原則,5日裁定柯文哲以7000萬元、同案被告應曉薇3000萬元交保,均接受電子腳環監控;台北地檢署表示,收到裁定後再研議是否提起抗告。
北院前聽取檢察官、律師、被告等人意見後,參酌卷內事證,認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第6條「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公益侵占罪」、第342條「背信罪」;應曉薇被訴涉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嫌疑重大。
北院斟酌柯、應二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可能性,如經判決有罪,未來刑責可能甚重,增加逃亡可能性;另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2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於2025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4月2日、6月2日、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柯文哲9月2日聲請具保停押,北院表審理後認為,經過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與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待證事實密切相關的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9月2日詰問完畢,與應曉薇涉案部分的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8月26日詰問完畢。既然與兩人有關的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保全,滅證、串供的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檢察官雖主張尚有證人、共同被告待行詰問程序,不分罪名,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有羈押必要,但北院認為,羈押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即認定凡有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均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北院考量本案審理迄今,重要證人均已經過交互詰問,案情陷於晦暗不明的風險已大幅降低,尚未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的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相關待證事實也有諸如相關會議記錄或交易明細等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且共同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已多次表示意見,檢察官並就相關疑點加以質問,過去歷次供述均已臻明確,其等答辯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的事實認定問題。
北院指出,應曉薇9月4日當庭捨棄詰問證人連君蒲,因此不能以證人尚未作證,而認定仍有羈押必要;另就證人許芷瑜未到案部分,其參與處理財務的情節,卷內已有相關證人證述及對話紀錄足佐,且其經檢察官通緝中,能否緝獲尚未可知,以許芷瑜未到案認定尚有羈押必要性,亦難認符合比例原則。
北院斟酌柯文哲及應曉薇的犯罪情節、地位、職業、訴訟進行程度、身體狀況、資力等情,認兩人如能向提出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供擔保,令其心有所忌,並輔以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的措施及限制住居,對其應有相當程度的心理約束力,即可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進行,而無羈押必要。
北院強調,綜觀全案卷證,柯文哲及應曉薇的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如命被告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7000萬元的具保金額,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3000萬元的具保金額,並均限制住居,應足以形成足夠的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的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進行。
北院另命兩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又考量兩人犯罪嫌疑重大,伴有高度逃亡可能性,倘不以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無從排除其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的可能性,故一併裁定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限制內容,北院將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
為了降低逃亡風險,北院還命兩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在左腳穿戴電子腳鐶,並使用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發給的手機,定期電子報到。
北院強調,柯文哲與應曉薇如果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拘提或羈押事由,且經裁定准予具保後,法院仍應隨時審酌個案情形,判斷原具保金額是否足以取代羈押處分。
待收到具保金,北院就會把柯、應二人從北所提來,由科控中心替其安裝電子腳環、說明電子報到事宜,一切手續完成後,兩人就可邁出北院大門,重獲自由。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