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兩名台積電工程師吳秉駿、戈一平及曾在台積電服務的東京威力科創工程師陳力銘,被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認定竊取台積電2奈米營業秘密,8月27日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等罪起訴,9月1日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合議庭訊後認3人曾刪除通訊紀錄,有勾串滅證之虞,裁定接押禁見。
陳力銘、吳秉駿及戈一平等3人被訴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1日上午10時30分許,智財分署把起訴書、卷證及在押被告等3人全案移送智商法院審理,合議庭通知檢察官朱立豪、黃正雄及3名被告與辯護人到場,同日下午2時30分進行移審接押調查程序,訊後裁定陳、吳、戈等3名被告自1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合議庭說明,3人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依卷內證人證述內容、保密協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附件列印紙本、監控系統勘驗筆錄、鑑識報告、經濟部關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函覆資料等現有相關事證觀之,足認陳力銘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域外使用而擅自重製、進而使用及洩漏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擅自重製營業秘密」;《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8條「意圖域外使用而擅自重製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等罪嫌。
吳秉駿涉犯「意圖域外使用而擅自重製、進而使用及洩漏營業秘密」、「意圖域外使用而擅自重製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等罪嫌;戈一平涉犯「意圖域外使用而擅自重製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嫌,3名被告均犯罪嫌疑重大。
3人雖已坦承犯行,但對於自身所涉犯罪情節、手段、目的等供詞,確曾前後所述不一及避重就輕,且檢察官當庭表示「本案尚有其他可能涉案之法人或自然人」,現已分案偵辦中
合議庭考量3名被告是前、現任同事關係,可透過通訊軟體隨時進行聯繫,並在案發後均有刪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的疑似湮滅證據舉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而此部分犯罪事實的調查,仍待勾稽比對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磁紀錄與共犯間供述,倘若3人有機會相互勾串,將有使案情陷於混沌不明的高度可能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羈押原因。
合議庭審酌,3名被告所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產業競爭秩序,參酌本案訴訟進行的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若僅命3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可能的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的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綜上,合議庭認3名被告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禁止接見、通信,可抗告。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張銘晃、法官馮浩庭、法官彭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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